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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中的“治理”涵义究竟是什么

2017年02月28日 14:29:02 浏览量: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胡伟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但其意义不仅限于全面深化改革,它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然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要目标导向。十八届五中全会继续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之一,就在于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十八届六中全会重申“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可以肯定的是,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的关键之举,也必然要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基本取向。

  “国家治理”这个概念是怎么来的?要弄清什么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关键要弄清什么是“国家治理”,其中先要弄清的是“治理”。广义上来说,“治理”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就是“统治”加“管理”的简写,这个意义上的“治理”不是一个新概念,以往我们都在用,比如说各地都有“综治办”,进行社会综合治理。这个名词早就存在,不是现在才提出的,其含义包括统治、整治、管理、管制的意思。

  需要关注的是治理第二个层面的含义,这是国际社会科学界从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一个新的理论范畴。近年来,从西方开始逐步在国际上形成一种思潮,就是要从“统治”走向“治理”。这个意义上的“治理”,在内涵上与“统治”就大不相同了。

  首先,统治是单中心的,治理是多中心的。统治只能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其他组织均无统治权;而对于治理而言,除了国家或者政府,还需要市场、社会和公民等多个主体的参与,形成“多元共治”的结构。这是统治和治理最根本的区别。

  其次,统治带有强制性,治理倡导合作性。作为统治主体的国家具有强制力,甚至垄断了对暴力的合法使用;而在治理体系中虽不能完全排除强制,但是更多是靠合作,建立一种伙伴关系,靠的不是命令,而是契约。

  再次,统治体现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关系,主要是命令和服从的单向模式,而治理则是多向互动的,更多体现的是平行的权力关系。

责任编辑:徐曼丽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