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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在制度创新上的三个亮点

2017年01月11日 13:45:16 浏览量: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超

  在监督内容上,针对当前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把坚定理想信念、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等一系列新要求纳入党内监督的内容体系中,拓展和丰富了党内监督的内容,体现了鲜明的时代要求和明确的问题导向。

  在责任追究方面,《条例》明确划分了不同的监督主体,规定了不同监督主体各自所肩负的职责,并提出对监督主体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尤其是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是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条例》提出了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要求: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而且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方式方法层面

  《条例》大量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形成的并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着眼于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从而有助于确保党内监督制度的生命力。

  聚焦问题,抓住要害和关键。《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住强化党内监督工作的要害和关键。过去的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着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等问题。《条例》针对这些实践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努力构建出了责任清晰、主体明确、措施管用、保障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要求领导带头,以上率下。《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党内监督要从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的组成人员抓起,要求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在加强党内监督中为全党做出表率,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决推进党内监督的坚强决心。

  抓“常”与“长”。《条例》体现了党内监督要抓经常、抓长远的鲜明取向。《条例》从防止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一现实问题出发,强化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提出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还体现出,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把党内监督贯彻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要求党员干部牢牢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从接受权力的那一刻起就要学会并习惯于在监督下开展工作,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责任编辑:徐曼丽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