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条例》 在制度创新上的三个亮点

2017年01月11日 13:45:16 浏览量: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超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条例》基于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成果。

  理念思路层面

  《条例》突出了“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大主题,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在现阶段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新形势下开展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

  条例》对党内监督基本原则的规定颇具新意。一方面,《条例》提出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就告诫全党,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无论是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还是同级的相互监督都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使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效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值得强调的是,此处“强化”一词突出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关键地位,也预示着今后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的力度将会继续加大。

  制度机制层面

  《条例》围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责任追究、监督成果的运用等内容进行了周密设计,重在解决过去党内监督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执行不力等问题,从而构建了一个配套衔接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增强了党内监督制度的整体功能和执行力。

  在监督主体上,《条例》的主要创新在于: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强调了党中央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集中统一领导作用;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发挥全面监督作用,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强调党委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要强化党委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将纪律检查机关由此前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修改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凸显了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责任;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能监督地位,将其列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

  在监督对象上,《条例》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针对现实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把手”监督难题,设计了多项较为具体的措施,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比如,明确了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即重点监督他们的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又比如,提出了监督“一把手”的多种方式:在自上而下的监督方面,强调要充分发挥巡视的作用,要求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同级监督方面,提出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在自下而上的监督方面,要求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社会反应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同时,《条例》还要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责任编辑:徐曼丽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