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其他学习,有啥不同
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其他学习,有啥不同
2017年09月25日 17:58:51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之江吹风
全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会日前在杭召开。
会议要求,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浙江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实施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1.关于《学习规则》和《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
中央和省委历来对领导干部的学习高度重视。2000年9月,中宣部、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2008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2013年3月,我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以上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针对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学习提出的新要求,中央依据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学习规则》。《学习规则》是中央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定专门文件,政治性、政策性要求都很强。我省在起草《实施办法》时,按照贯彻中央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拉高工作标杆、创新工作方法、务求管用见效的原则,在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上与《学习规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同时增加了我省特色化、操作性的内容。《学习规则》共5章17条,2900余字。我省《实施办法》分为6章26条,全文4800余字。
2.关于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其他学习方式的区别
“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心组学习与领导干部其他方式的学习有明显不同。首先,中心组学习不同于党校干部脱产学习培训。脱产学习培训有固定课程、学习期限等,但是中心组学习相对比较灵活。第二,中心组学习不同于机关组织的干部学习。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强调的是集体学习研讨。第三,中心组学习不是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领导班子加强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形式,基本要求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心组学习不涉及这方面要求。第四,中心组学习不是党委常委会和党组会。党委常委会和党组会往往是商议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中心组学习强调解决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问题,目的是提高认识、凝心聚力,研究问题、形成思路,并不作出决策。
3.关于《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突出了学习重点。中心组学习的落脚点是为了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核心是增强“四个意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第九条规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十二条规定,要“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突出强调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作为中心组学习第一位的任务。同时,领导干部学习是为了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政水平,是带有很强实践性的学习。因此,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既是中心组学习的目的,也是对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成员提出的重点学习要求。第二,突出了问题导向。中心组学习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不可否认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因此,《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针对中心组学习在功能定位、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服务保障、成果检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举措办法。第三,突出了规范要求。《实施办法》通篇凸显了对开展中心组学习的规范性要求。比如第一章明确了中心组学习的性质和地位、学习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明确了成员组成、职责分工、学习秘书要求,第三章明确了学习内容、学习形式、方法创新、学用结合、示范引领等要求,第四章明确了计划制定、档案管理、督查考核、情况通报、述学、问责等制度要求,第五章明确了做好学习服务工作有关分工要求。第四,突出了制度约束。第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分别对学习的考核和问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可以说,如果领导干部不重视中央和省委文件的贯彻落实,不能够很好地开展学习,或是学习过程中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将会被问责。
4.关于《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参照范围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这里的各级党委,包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县级以上)和基层委员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和其他基层单位),以及党委派出机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各级党组,即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派出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学习也直接适用这一办法。第二款规定:“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学习。”“其他党组织”指什么?比如,“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他们的党组织,包括党支部、联合党支部等,就可以参照《实施办法》,而又不必严格按照办法程序性的规定执行。
5.关于中心组学习成员的组成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一般情况下是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中心组成员自然也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党委(党组)可以举行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参加人员不仅仅包括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还包括一些非中心组成员,如地方四套班子成员、机关内部各处室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扩大会议的范围可根据各地各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6.关于中心组学习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一,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分为对本级中心组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组两个层面。《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第二,明确了党委(党组)书记在中心组学习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组长缺席时的工作机制问题。第二款规定:“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开展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等。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第三,明确了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在中心组学习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要职责。第三款规定:“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第四,强调了中心组其他成员在学习中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职责。第四款规定:“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也就是说,党委(党组)其他成员除了按照规定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外,还有可能被临时安排其他学习任务。
7.关于做好中心组学习秘书工作的要求
第一,学习秘书的人员组成。在实践中,中心组学习秘书的组成不尽相同,有的由宣传部担任,有的由宣传部牵头,由办公厅(室)、组织部、研究室或者机关党委多个部门联合组成。为突出统一性和规范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或者机关党委等机构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第二,学习秘书的协作机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机关党委、讲师团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中心组学习是党委(党组)的大事,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各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学习内容和形式的会商,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还要发挥好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社科研究机构的辅助作用。第三,学习秘书单位的工作分工。第二十条规定:“办公厅(室)的主要职责是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学习考勤等;宣传部、讲师团的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选请讲课专家、推荐学习书目、准备学习资料、撰写情况报告、培训中心组学习秘书等;组织部或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习考勤和记录、管理学习档案等。”对各学习秘书单位职责作出细化明确,目的是为了确保学习的组织实施能够环环相扣,防止工作推诿扯皮,切实将服务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8.关于集体学习研讨的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条提出,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专题调研是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其中对集体学习研讨作了突出强调。指出:“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规定每季度不少于1次,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有关规定相一致。基于两点考虑:第一,集体学习研讨一定要有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不能只有集体学习而缺少研讨。简单地传达文件、念一念党内法规,或者请人作报告,都不属于集体学习研讨的范畴。集体学习研讨必须要有发言和评议,对中心组成员的学习要求是比较高的。第二,基层领导干部工作很忙,如果规定的学习次数较多,就有可能使中心组学习流于形式,从而丧失原有的意义。《实施办法》提出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是一个底线要求。如果各地各单位学有余力,完全可以增加学习次数。
9.关于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度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中心组学习是需要有计划的,并且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同时,还要将年度学习计划与中央和省委的临时性学习安排结合起来,及时进行调整,以增强学习的科学性。学习计划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学习要求、成果转化和组织保障等内容,通常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另外,要根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隶属关系,按要求分别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或有关工委备案。
10.关于中心组学习督查制度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或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相结合,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一般情况下对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由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一起进行。有关工委则负责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指导和督查。第二,督查要形式多样,注重工作结合。主要是为了避免督查太过频繁、出现重复,给各地各单位工作造成过多负担。第三,由于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内容,因此对中心组学习的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11.关于中心组学习问责制度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第一,为什么要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如果领导干部的权力使用不当,就要进行问责。第二,什么情况下进行问责?《实施办法》列举了两种情况。一是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比如《实施办法》对开展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形式、组织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如果一个地方或单位长时间达不到基本学习要求,就要进行问责。二是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比如请人讲课时出现了错误倾向、错误言论,出现了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内容;中心组成员在发言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没有进行及时、坚决的制止和纠正,就要进行问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增强政治意识、阵地意识,决不允许给错误言论提供场所和平台。
12.关于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是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没有硬性要求。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比如之前相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时间跨度较长的、有系列创新做法需要推广的、党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应该制定实施细则。不制定实施细则的也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和机关党委等学习秘书单位的分工协作,推动学习组织保障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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