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中的监督与制衡

2017年04月20日 14:42:0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夏正林

showImage454868546564_副本.jpg

  现代社会中,制约权力是一个常见的话题,也确实是个难题。从根本上来说,法治是一个好办法,通过授权,可以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然而,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得正确运用权力制约的方式,才能起到好的制约效果。

  一般来说,权力的制约包括监督与制衡两种方式。所谓监督,即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它的基本做法是先通过法律把某一权力授予某特定主体,由其单独行使,但为了保证其能够按法定要求行使,另外设立监督机构,对其行使权力的状况进行监察和督促。因此,监督权,从本质上讲,是一项不同于且外在于被监督的权力之外的一项专门的权力。监督模式下权力的结构是单向的,即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制衡则是通过把原本为完成同一项任务的权力分别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使其各方在为完成同一任务而行使权力时互相制约,也称为“分权制衡”。制衡模式下,不同的主体行使的权力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为制约的目的才分开,它由不同主体行使而已,它的权力结构是平面分权式的,互相制约。

  监督和制衡两种权力制约方式各具有优缺点,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辩证施用。比如,在监督的模式下,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制约的难度很大,但有利于提高办事的效率。这对于效率要求高的,尤其是在社会遇到紧急状况,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就比较适用。而在制衡模式下,由于需要多个权力主体达成一致才能成功,这就大大地影响了权力运行的效率,但由于对权力制约来说这是比较彻底的,因此,它比较适用于对效率要求不高,而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要求比较高的领域。在具体的运用中,还应该针对不同模式的缺点加以改进。比如,监督模式下,由于监督本质上是来自外部的,因此,对监督者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监督者不仅要熟悉监督权,更要熟悉被监督任务,有时还要非常专业,实施监督时还要把握好尺度,不干涉本职工作,又要能够起到督促的功能,弄得不好就可能走上了替代权力行使主体的路子。另外,从体制上来讲,监督者本身也是需要被监督的,一旦监督者责任心不强,或者监督与被监督者混为一体时,监督就失灵了。

  应该说,谁来监督监督者始终是监督模式面临的问题。在中国传统的权力运行中,多采用监督制约的方式,但也出现过监督失灵,比如古代就多次出现因监督失灵而更换监督系统的情况,也会出现监督官员变成地方军事行政长官的现象。而西方国家大都采用分权制衡的办法,比如,美国就将立法权分立,立法权的行使需要协同才能完成,从而遏制立法权的滥用和专制,但也产生过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事件。应该说,现代国家都会根据自身的传统和特点,因事设计自身的权力制约机制,而不是纯粹地采用某一种方式,比如,我国在刑事诉讼方面就采用了制衡的模式,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西方国家的制衡模式之中也会采用监督的方式。


责任编辑:贾歆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