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把握执纪审查中的三类谈话
精准把握执纪审查中的三类谈话
2017年04月20日 08:00:1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陈艳红
谈话,作为纪检机关较为常见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集中体现了执纪审查新理念和具体工作要求,其中“谈话”共出现39次,此外还有多处内容也与谈话密切相关。
做好谈话工作,不仅要通过谈话了解、核实清楚有关情况,更要严格遵守《规则》,履行审批程序,依纪依规开展工作。根据《规则》相关内容,可将谈话工作分为三类情况,即: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初步核实中的谈话以及立案审查中的谈话。
第一类 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及其要求
谈话函询,指的是针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谈不谈?
承办部门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纪检机关专题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一事一报,形成正式签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形成处置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谈话函询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和谁谈?
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对象是“被谈话人”。从实际情况看,指的是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也可称为被反映人。
◉谁来谈?
直接谈话:函询谈话中的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委托谈话: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怎么谈?
制定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认真开展谈话工作。在谈话过程中,要做好思想工作,重点告知被谈话人要对党忠诚,相信组织,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如今后查明未如实说明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
形成工作记录和书面说明。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谈完之后怎么办?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以下三种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在工作中,我们一般将问题线索、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及办理意见等复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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