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市试点监察体制改革,意味着什么?

2017年01月22日 15:59: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这一举动,意味什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突破了过去的掣肘,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意味着新的国家监察体系的组建已正式提上日程,迈出了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一步。也意味着“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等表述出现巨大的制度进步价值。

  专家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标志着最高权力开始着手监管,着力应对公职人员所呈现出来的“软腐败”,体现出标本兼治的制度反腐进步价值。

  顶层设计—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制度反腐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是反腐机构建设。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要避免运动式反腐,必须有配套改革。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清醒地意识到,不能只依靠党内反腐败,或者中央领导人的个人意志,而要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依靠更加广泛的民主监督。

  在今年年初的中央纪委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报告中已经强调,要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方案》提出,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三改革试点省市如何将工作落实到本地?

  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具体到地方,要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在11月5日举行的中共山西省委十一届一次全会上,省委书记骆惠宁对做好山西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时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拿出高质量的改革试点样品,向党中央交一份合格答卷。

  据悉,山西省已经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骆惠宁担任组长。目前试点准备工作正在推进,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即将制定。

  “人大产生”—强化监察职能独立性

  10月27日闭幕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会议公报中有一句话引起广泛关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本来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监察机关,首次在中央全会文件中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提出。

  此番方案明确提出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

  国家监察委员会涉及全国人大,和纪委党内监察不同,中纪委带有党纪党规性,而国家监察委员会则带有法律性。

责任编辑:马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