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确保河湖永续利用

2016年11月23日 08:56:1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其军

  实施河长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就是水环境质量改善。河流水环境好坏,表象在水里,根源在岸上

  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目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从而将这一河流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引入公众视野。

  河长制,简言之就是“一河之长”,大小河流都有了“负责人”,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属地河流生态环境管理。这一制度的诞生,源于无锡太湖蓝藻暴发事件的问责督办,成型于江苏太湖流域的推广,近些年陆续被各地借鉴。目前,全国已有江苏、浙江、北京等8个省市在全境推行河长制,16个省区市在部分区域或流域水系实行河长制。以北京为例,针对全市425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从2014年起就探索河长制试点;2015年,通惠河作为跨区河流试点实施河长制;2016年,全市范围内实施河长制,明确要求每一条河都要有河长来认领,做到管理范围、职责、内容、资金、监管全覆盖。两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从各地推行河长制的效果来看,改变的除了河流环境,还有社会心态。随着水质慢慢变好,群众也开始自发关注和参与环保事业。从各地实践来看,有几个特点。一是河长规格不一。比如江西省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省级正副“总河长”;浙江初步形成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联动的河长制体系,公安机关对应配置了“河道警长”;二是需求导向。河道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天津、北京重点着眼于“治”,而有先天优势的江西、福建则重点放在“护”;三是因地制宜。比如浙江为全省基层河长的巡河工作制定详细规范,江西制定了“一河一档”“一河一策”等细化管理措施;四是强化责任。为避免河长成为空头衔,不少地方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制度。

  河长制的实施,为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共治共享提供制度保障。要把这件实事真正办好,首先需要重视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实施河长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就是水环境质量改善。河流水环境好坏,表象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要按照“协调”“绿色”发展理念治河,建立绿色GDP政绩考核机制,综合考虑治河与抓其他工作的关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

  其次要处理好依法治水和考核问责的关系。河长制体现了环境保护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属地责任制。人人有压力,治理才有动力。上有考核、下有监督的制度体系,能让各级河长共同担起治河的责任。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制度化、管用经验长效化,有助于推进河长治水的规范化、法治化。

  最后要统筹好政府责任和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属地政府肩负着治河的第一责任,但现实中每条河流都是流动着的,上游治好了,下游获益。良好水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靠一个部门、一项措施单打独斗不行,需要规划、水务、环保、城市管理等多部门协同,上下游、干支流、沟渠一体化的系统治理,政府主导,市场发力,公众监督,明确各类主体的职能和责任,共同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责任编辑:林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