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成就

2016年10月21日 09:16:43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马擎宇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树立了鲜明的、饱含时代特色的执政治国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建设总方向。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高瞻远瞩、审时度势、统筹布局,通盘勾勒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与实践路径,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执政理念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共同构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四个全面”辩证统一、相辅相成,指明了我国新时期治国理政的方向。

  丰富认识

  深化治国理政法治新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断深化认识,正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针为抓手,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深入回答了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如何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理论与新的主张。这些理论与主张,更加凸显依法治国的四大特性。

  战略重要性。全面依法治国是确保国家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由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和必要条件,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内在协调性。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化各项体制改革,加强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把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齐头并行、共同推进,哪一个方面的建设落在后面或停滞不前都将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唯一领导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华民族在近代百年屈辱历史中作出的正确抉择,是全国各族人民民心所向,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所当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主体全面性。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不同场合,就不同社会主体作出了有关依法治国的针对性论述。例如,在2014年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方针;又如,2015年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些论述涵盖了党、政、军、民等各类主体,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主体的内容。

  上述这些依法治国新理念新主张,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遵循,也是对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内涵的丰富和深化。

  完善法律

  探索法治体系建设新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决定》中“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一字之差,折射出新一代领导集体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思考,表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超越了法律体系的范畴。我国虽然早于2008年就宣布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并不意味着这一体系已经完善,鉴于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必须与时俱进,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赋予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新的内涵。

  更加凸显宪法的权威性。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并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宣传与教育活动。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些举措对推动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认真履行宪法使命,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更加凸显立法的科学性,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和推动作用,完善立法规划与立法程序,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科学立法取得了突出成绩,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法律61件,作出有关法律解释10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0件;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73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等共计3497件。

  更加凸显道路的独立性。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由当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5000年以来的文化传统,近百年以来的历史命运,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世界上不存在任何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制度模式,任何直接复制西方模式的实践,都严重违背了我国的国情,背离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综上可见,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一字之变,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内容的重大拓展,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大深化。

  总体部署

  促进行政司法改革新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对法治工作的全面周密部署,我们党在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成效卓著。

  法治政府建设成绩突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分别对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论述。强调要深化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十二五”期间,国务院各部门累计分9批共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并彻底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这一历史概念;同时,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工作,中央政府权责清单试点稳步推进,地方31个省份已全部公布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24个省份公布了责任清单。

  司法体制改革有序推进。2014年,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具体路径,为改革的重点难点指明了政策方向。截至2016年1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已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开。当前试点改革主要集中在完善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以及完善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等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将有更多的改革内容付诸实践。

  司法公信力稳步提升。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社会舆论影响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鉴于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证司法公正的新措施和预防、纠正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新机制。2013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力求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享受到依法治国带来的现实红利。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基石。

责任编辑: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