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以法治手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6年10月20日 09:12:17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倡导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5个案例包括: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这些年,英雄人物名誉权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邱少云被侮辱案,就是一例。

  烈士形象被网络“大V”侮辱,邱少云弟弟愤而起诉

  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文中说: “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

  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当时已有603万余个“粉丝”。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

  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该微博互动在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

  此后,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孙杰的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将二被告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贬损英雄非个案,判决彰显公共价值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一段时期以来,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特征是,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审理好这些案件,涉及英雄人物个人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涉及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也要强调判决的公共价值彰显功能。

  言论和学术自由不是贬损英雄的挡箭牌

  程新文说,这些案件,在表现形态上为侵害名誉权等纠纷,但其背后涉及的利益类型和利益主体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利益失衡。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院非常重视英雄人物个人权益保护和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关系。总的原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通过这些案件,法院逐步确立了司法裁判的范围,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如何全面准确地适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程新文说,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上,法院以现行法为依据,确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在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上,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和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对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在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上,要结合相互对立的言论的内容、背景、指向等综合判断;在言论主体对他人批评的容忍义务上,要结合言论的内容及言论主体的具体情况,差异化地认定其注意义务的范围及相应的容忍义务;在损害后果的判断上,要根据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的能力及相应的认识能力等因素加以判断;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上,根据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主动删除等补救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判决其承担不同的责任。

责任编辑: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