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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13条意见

为剿灭劣Ⅴ类水提供司法保障

2017年03月24日 11:34:02 浏览量: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施宇翔

  全省剿灭劣Ⅴ类水决战决胜的冲锋号已经吹响。3月22日,浙江省高院制定了《关于为全面剿灭劣Ⅴ类水行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省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有序推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共13条,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全面剿灭劣Ⅴ类水行动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全面剿灭劣Ⅴ类水行动的各类案件。

  《意见》对涉水案件审判提出了诸多具体的要求。如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依法及时受理全面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中产生的各类案件。积极探索水污染环境诉讼案件指定管辖,有效解决跨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完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努力将涉水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和审前。

  《意见》要求,妥善审理环保设备融资租赁纠纷,以及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担保纠纷,鼓励社会资本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水污染防治的多元融资。

  对涉水公益诉讼,《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涉水污染环保公益诉讼,依法支持各地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加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同时,依法惩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和相关职务犯罪。据悉,2016年全省法院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案件1172件,判处罪犯2263人,审结涉环保民事案件180件。

  《意见》提出,要坚持专业化审判方向,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建设。积极争取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审理模式,吸收环保专业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提高水环境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目前,绍兴、湖州等地法院已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责任编辑:徐淑丹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