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创低收入农户统一认定标准
浙江省首创低收入农户统一认定标准
2017年01月10日 15:36:24 浏览量: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黄珍珍
近日,省民政厅、省农办、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在全国首创低收入农户统一认定标准,有效解决了以往因标准不一导致的“扶贫”与“救助”的矛盾。
2015年底,我省交出一份漂亮的扶贫成绩单:全面消除家庭年人均收入4600元以下绝对贫困现象,成为全国率先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省份。截至去年年底,我省城乡低保月人均分别为678元与631元。我省各地年人均低保标准均高于4600元,扶贫标准远高于全国标准,步入“后扶贫时代”。
“后扶贫时代”,浙江如何精准施策?此次《办法》的出台,在巩固消除“4600”成效的基础上,明确和认定了我省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
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由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与“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组成,前两类对象为主体。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总量,按2014年农村人口的5%计算。其中,丽水、衢州、温州、台州、金华的低收入农户总量可高于当地农村人口5%。低保对象与低保边缘对象按1:1测算,享受扶贫优惠政策。“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指如无巩固帮扶措施,年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农户),享受社会救助专项政策。
“此前,由于低保家庭与低收入农户在收入财产认定上标准不同,且各部门自成体系,具体操作时易出现相互矛盾的状况。比如同一个村子里,同属低保对象的村民,有的列入低收入农户,有的却不是。”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陈建义介绍,此次低收入农户认定机制,参考我省民政厅2015年印发的《浙江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综合考虑其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由多部门统一认定低收入农户收入财产标准,有效地解决了“扶贫”与“救助”的矛盾。
此外,《办法》在低收入农户收入财产认定上有五项新的规定。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暂按低于当地同期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比原来3-4年有所放宽;二是“十三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三是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或因学造成生活、生产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已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当年度应予以列入“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四是自住房屋或门面房出租,年租金应予以适当折算。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否决性条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为否决性条件;五是集体农田和山林承包的,按经济收入或租金收入核算。
同时,省民政厅、省农办、省扶贫办统一了低收入农户认定的审批流程,并对全省低收入农户数据进行共享管理,利用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现“造血”与“输血”功能有机结合。据了解,目前,我省各地正在进行对低收入农户认定、开发数据交换端口,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多维贫困指数理论,建立指标体系,对农户家庭健康、教育、住房等情况展开调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及低收入农户对象的精准度。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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