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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国首个化学合成类制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严“技术红线”保卫浙江蓝天

2016年11月09日 10:00:27 浏览量: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江帆

  11月8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我省《化学合成类制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由省政府颁布实施。

  据悉,这是我国首个针对化学合成类制药设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到2018年10月,省内不达标企业将面临严限产、停产整治等处罚,直至企业达标排放。

  与雾霾相比,臭氧污染相对“低调”,却常悄无声息地隐身于万里晴空,成为众多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的“元凶”之一,而化学合成类制药,正是臭氧污染的主要成因之一。打响蓝天白云保卫战,浙江再出重拳。

  向“隐性杀手”开刀

  这几日,京津冀区域重污染天气尚未消退,东北地区重污染天气又卷土重来,全国多个城市PM2.5“爆表”。一片灰蒙蒙中,大气环境污染再次跃升为热门话题。

  “以臭氧指标为代表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文内简称VOCs),在我省部分区域和时段不降反升,形势严峻,防治工作紧迫。”省环保厅副厅长卢春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浙江医药工业以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为主,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存在比较大的环境污染与环境风险,VOCs治理压力相当大。

  经济学上有一条著名的曲线,叫做库兹涅茨曲线。这条倒“U”形曲线讲述的,是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无一例外遭遇过的困境:经济越发展,环境污染越严重。今天的浙江,似乎正在这条曲线陡峭的上升区间内艰难攀爬。

  根据最新测算数据,我省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VOCs年排放量为3.868万吨,位居全省工业污染源第七位,占总量的4.6%。由于化学制药涉及原辅料众多,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容易造成水体和大气污染等问题,尤其是VOCs排放引起的恶臭和臭氧浓度偏高。

  省环境监测中心今年1月至9月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县级以上城市臭氧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较2015年同比上升1微克每立方米,有50个县级城市出现超标天次,设区市臭氧平均超标率为10.4%。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的深入推进,VOCs的污染防治逐步成为重中之重。在国家颁布的新《大气法》中,规定制药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作为重点行业。

  “浙江此次出台的《标准》,重点整治臭氧污染的主要来源VOCs,将对我省制药企业集聚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药企业恶臭扰民和污染物减排产生积极影响。”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处长、高级工程师张福建形象地将《标准》比喻为“技术红线”,以专业视角为污染物排放划出红色警戒线,为群众撑起同呼吸、共命运的保护伞。

  全国最严“技术红线”

  纵观新出台的《标准》,分质分类、分步实施成了一大特色。

  按照《标准》,VOCs物质被按照“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影响人体健康或臭氧最大生成潜力”“环境影响存在光化学反应证据”等标准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物质列举了16种、B类物质列举了33种,基本涵盖了化学原料药中典型的VOCs污染物。

  “早在2015年,省环保厅、省环科院就着手进行全省涉VOCs重污染企业调查工作,以我省170余家重点化学药品原料药企业为调研基础,筛选出300余种VOCs物质。”据参与《标准》制订的省环科院政策与标准研究所徐志荣博士介绍,《标准》中除了二噁英类跟国家标准持平外,其余均严于国家标准。例如,苯的排放限值为1微克每立方米,远严于国家12微克每立方米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中除了设定一般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之外,还同步设定了一份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一般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颗粒物、氯化氢的排放限值分别是15和10微克每立方米,在特别排放限值中,这两项标准分别被划定为10和5微克每立方米,仅为普通排放限值的三分之二和一半。

  “设置特别排放限值,是为了方便地方政府调整产业规划。”徐志荣介绍,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主动权交由地方政府。

  与时俱进,也是标准制定的一大特色。过去浙江医药产业的VOCs主要控制技术一直以喷淋、吸附、低温等离子氧化等处理手段为主,治理效果不理想,还易造成二次污染。焚烧等燃烧处理,是目前最彻底的去除VOCs的办法,适用于高浓度、没有回收价值的废气处理,一般去除效率能达到95%以上。这种方法在我省正逐步推广。

  针对焚烧等燃烧处理技术正逐步推开的情况,《标准》还特意设置了基准含氧量的要求,填补了管控空白,确保VOCs燃烧充分,避免稀释排放。

  倒逼医药行业“洗牌”

  治理大气污染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与产业结构优化相辅相成。

  医药产业一直是我省重点治理行业。早在《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中,就要求医药行业开展有机废气整治,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在相继颁布的《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方案》中,也一直将医药产业作为我省VOCs重点行业,要求开展相关整治。

  按照《标准》要求,新建项目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将在2018年10月1日前执行,不达标企业将面临严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直至企业达标排放。

  “设置两年的缓冲期,既给企业一个自我评估、调整的机会,同时也把是否提前执行的主动权交给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张福建认为,标准的执行相当于加入一双“有形的手”干预,不仅关乎环境保护,还跟经济形势、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会产生连锁的“蝴蝶效应”,因此有必要为企业设置“喘息时间”。

  事实上,在《标准》的制订过程中,不仅各县(市、区)环保局参与发表了意见,省市县发改、经信、质监、环保部门及各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也均有机会发声。

  “在制订过程中,听到最多的声音是反映标准设定太高,达到有难度,但事实上已有企业基本达到要求。”张福建说,《标准》其实是为医药产业设置了一把尺子,对落后生产工艺及高污染企业形成了淘汰压力,迫使合成类制药企业加大投入,革新生产工艺,提高污染防治水平,进行转型升级。

  “当然,我们也反对企业盲目投入、跟风改造。对于设备落后、技术陈旧的企业,或是勉强达标后产品却失去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这也是适时转产转业的一个机会。”张福建认为,《标准》的实施将对化学合成类制药行业发展进行一次重新“洗牌”,淘汰落后企业是必然趋势。

责任编辑:张东红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