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平安浙江建设与社会治理

2017年04月11日 08:18:07 浏览量: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王诗宗 江于夫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这一批示呈现了社会治理与平安建设的一体两面关系,为今后的平安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作为平安中国的省域实践,2004年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平安浙江建设,至今已经开展了13年,且在社会治安、环境治理等诸多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群众安全感、满意率显著攀升并稳居高位。追根溯源,在平安浙江战略提出之初,便凸显了“大平安”的基本战略布局,而且采取了与社会治理理念高度契合的系统举措,这些举措不仅以实践诠释了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更为今后的平安中国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的酝酿和提出,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而这一概念的出现,又意味着党和政府对社会领域治理范式的转变。

  在党的十八大之前,“社会管理”是一个主流概念,这一概念主要指政府对于社会的管理职能,却也暗喻着单向度的管理方式。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社会治理替代了社会管理,成为执政党在社会领域的方针政策的标志性概念。由管理到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它反映了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范围、治理重点等方面的明显不同,是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所取得经验的深刻总结,也体现了范式理念上的深刻转变。

  社会治理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民参与、社会协同”,这说明社会治理是一个中国化的科学概念;同时,社会治理又与国际社会科学理论具有通约性,强调民众福祉、多维度参与、共同治理。这样,社会治理便为平安建设的途径和手段提供了强烈的指向:平安建设必须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民众福祉的提升为核心目标,以社会广泛参与为主要手段,以政—社—企共治为重要途径。

  民生可以说是社会治理中各方的“最大公约数”,即共识的形成基础。社会治理理论告诉我们,借助民生工作和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动员社会,让更多的主体加入到政策形成过程中,政策的效率、效果均因多元主体参与而提高。可以说,平安浙江建设是对社会治理理论论断的完美验证。

  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生项目具有直接改善民生、落实民众社会权利、促进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多重功能。经过民生项目的实施,浙江省直接针对家庭和个人生计及权益的公共服务日趋精致化;项目推行唤醒了各种社会力量,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参与行为大为增加,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在源头上被消除,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力量则得到有效培育。

  比如,在杭州市,无论是民生重大事项的确定、改善民生的政策抉择,还是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民生改善状况的评估,都建立了民主机制,切实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杭州市建立了城市重大工程建设民主参与机制;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开放式决策;通过“12345”市长热线、入户调查、“杭网议事厅”、“我们圆桌会”、“市民之家”市民代表工作机制等多种方式,让市民直接参与有关民生问题的讨论和监督。对人民权益首要性的认可,使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得到不断增强的政府动员能力,为平安建设提供了力量上的保障。

  近年来,浙江省在平安建设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我们需注意到这些成就与民生工作及民众参与之间的深刻联系:平安浙江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既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物质文明的稳定受益者,进而又成为平安浙江的创建者。

  政府、社会及企业的协同是当代社会治理的标志,平安浙江建设中,社会组织协同、市场机制的运用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制度支撑。

  近年来,浙江省改革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全省累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5000多个;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推进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浙江省发展社会组织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是培育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在平安浙江建设中,社区社会组织在信息收集、矛盾纠纷调解、社会治安巡逻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市场尽管存在失灵的可能,需要政府去匡正,但市场也能为公共治理提供有效的手段。平安浙江建设在借力于社会的同时,也适时地导入了市场机制。

  为了让更多的企业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浙江省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内容,要求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倾斜。同时,严肃查处损害员工、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缺乏信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危害安全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