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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过年抢不到票?加价抢票软件诞生!小心这是“黄牛”升级版!

2017年01月05日 09:02:53 浏览量: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王楠的春节买票史,见证了我国春运售票机制的变化。

  十多年前,没有动车,杭州去西安的火车班次少,王楠连夜排队买到了票,不过是坐票,一坐就得二十多个小时。车厢里的各种拥挤、各种味道,还有没法下脚的厕所,“现在回想起来,都佩服自己那时候怎么熬过来的”。

  之后,在朋友介绍下,王楠认识了一个“黄牛”,一张票多加50元钱,能保证买到卧铺票。“在好几年里,那个‘黄牛’都像我的救星一样。”回忆起这些,王楠非常有感触,“我也知道‘黄牛’不是好人,但他的的确确让我的回家路变得轻松了。”

  有几年推行过电话售票,王楠自豪地说,她最辉煌的战果是靠电话抢到了3张春运期间的硬卧票。以她的抢票经验来看,电话抢票还是比较公平而且好操作的,提前10分钟就开始不停拨打,“成功率还可以的,就是比较费电话费”。

  2011年1月,12306官网正式运行。王楠自嘲道,对她而言,12306的春运售票只有两种状态,那就是“未开售”和“已售完”,“我从来没有抢到过票”。为了提高抢票成功率,她不得不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告诉很多人,让大家一起帮忙抢票,“但还是很难抢到”。

  今年,王楠放弃了12306,改从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票,第三方网络平台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且这个抢票费用分档次:一般的,光速的,极速的……交钱越多,抢票成功率越高。“终于,这一次,我一点没操心,就有了一张春节回家的高铁票。”

  王楠说:

  对于这些年的抢票经历,我也在反思。首先,我们不应该回避春运火车票属于稀缺资源这个事实。那么,既然是一种稀缺资源,我们要做的就是更合理地分配这些资源。

  当然,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只有相对公平。愿意出力的,自己去排队,愿意出钱的,出钱解决。

  因为有购票需求,才有这种抢票服务,由于抢票服务是有成本的,我觉得收取一定费用也符合市场逻辑。你看,物价部门也并没认为这种有偿抢票服务违法,而是让消费者自主选择,12306官方客服也仅是提醒乘客谨慎购买,避免引起纠纷。

  我认为,无论是抢票软件还是第三方平台,只要相关需要审批的手续合法、未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或者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等,就应允许其存在,毕竟方便了消费者,也节省了社会资源。

  存在即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有网友认为,加价抢票软件和“黄牛”是一个性质,只不过从个人变成了机构,“黄牛费”冠上了更好听的名头“服务费”“保险费”等,且对正常购票秩序造成了干扰。

  对此,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沛认为,在强烈“刚需”下诞生的抢票软件,本身并不是违法事物,关键在于如何利用。如果使用不当,则有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对于加价抢票软件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柳沛作了一些分析:

  1.涉嫌倒卖车票罪

  有些购票“黄牛”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真实的车票后高价或者变相加价出卖的,根据刑法第227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可能构成倒卖车票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如果是伪造的车票,则可能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2次以上2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涉嫌诈骗罪

  如果“黄牛”是用虚假订票成功信息的截图骗取客户的购票款或向客户收取一定数额代购费的,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和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黄牛”骗取客户的金额达到上述限额,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受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

  3.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有调查显示,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近半数网民个人通讯信息被泄露,网络上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已经相当严重。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某些网站运营商或者网络开发商借助计算机程序上的技术漏洞对公民购票所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进行倒卖、泄露、出售,则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4.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随着每年春运的超大流量,很多商人从中嗅到了商机。有部分网站在下载抢票软件的同时,借机搞搭售,进行捆绑式销售行为,比如在系统默认选项中增加“意外险”“抢票套餐”“送票上门”等额外有偿服务,有些APP可以取消部分选项,而有些却无法选择。而且由于系统默认为开启,有时消费者购票时间仓促的情况下,也很容易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消费,这样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不正当竞争。

  5.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有部分网站运营商甚至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比如车票已经售罄却在页面或者APP中仍显示有票,进行虚假销售,这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有可能构成欺诈性经营。

  根据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如果消费者有遇到类似情形,可以要求退款和惩罚性赔偿。

  柳沛说:

  存在即合理,但不一定就合法。抢票软件究竟是否合法,还要结合具体的运用场景进行深入综合分析判断,不应简单下结论。

  但是,一个新生事物的应运而生说明存在这样的市场需求,不应一味否定,而应该持有开放、包容的审慎态度,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相应的网络服务供应商也应对网络上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起积极审查义务。


  记者后记:

  在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口大迁徙”中,火车票是名副其实的抢手货。能抢到一张春运火车票,恐怕是许多人节前最大的幸福。网络购票固然比传统方式有进步,如今在火车站也看不到卷着铺开彻夜排队的场景,但这个方法仍然无法满足群众的需要,尤其是年纪大、不懂互联网的务工人员等群体。

  如果人人能比较方便地买到票,不仅“黄牛”会失业,抢票神器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关键还是要从增加运力和拓宽购票渠道入手,不断缓解购票难。

责任编辑:杜玲玲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