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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即将生效 信托公司呼吁解决定位问题

2016年08月11日 11:16:30 浏览量: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距离9月1日新的《慈善法》生效还有不到一个月。在8月9日召开的中国慈善信托实践发展国际论坛上,业内人士表示,尽管今年3月通过的《慈善法》将信托公司引入作为受托人主体之一,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关系尚未理顺,机构性质和管理职责仍然存在冲突。此外,如果定位信托公司定义为公益组织为公益性组织的角色,更多机构将不会大规模参与。

  《慈善法》解决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的身份难题

  2001年10月1日出台的《信托法》首次引入公益信托。但经过十多年,公益信托一直发展缓慢。据业内人士介绍,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公益信托审批部门不明。长安信托于2008年成功设立了全国第一单公益信托。据长安信托公益信托工作室负责人上官利青介绍,“后来多次报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公益信托,均未获批。后来通过创新模式,才又做了两单公益信托,获得公益事业主管单位的批准。”

  今年3月16日,《慈善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由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这一系列的突破,再次激发了信托公司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

  某信托研究部研究员在其个人开设的公众微信号的解读文章中表示,《慈善法》于的通过,对于信托从业者而言,将信托公司纳入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无疑是提振人心的。这在信托制度安排在《信托法》之外首次在基本法律中得到认可,对于提升信托社会认知是一次巨大推动。

  欢呼后的冷思考 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关系如何处理

  《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两类机构可以成为受托人。这是否意味着将二者定位为业务的竞争关系?不仅如此,“如果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可以自行进行资金管理,是否会变相在54家信托公司外形成了上万个准信托公司?银监会是应该不能接受的。”吕致文说,“同时,‘一手受托、一手花钱’的模式极有可能重蹈‘郭美美们’的覆辙。”他建议,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应该明确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分工,明确慈善组织不能够进行资金管理。

  在公益信托实践中,“信托公司+基金会”被认为是具有“造血”功能的模式。此模式的全球典型范例便是比尔·盖茨慈善基金。2006年10月,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改名为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信托,职责是管理基金会资产。与此同时,成立了一个新的基金会负责施赠项目的管理和运作。基金会有权向基金会信托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信托公司与基金会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只是拥有两位共同的理事——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信托2008年财报显示,2007年投资收益约为40亿美元,占总收益的78.4%。2007年底净投资收益约为50亿美元,次年向基金会拨款33.1亿美元,占净投资收益的66.2%。在国内,部分信托公司也进行了“基金会+信托公司”的尝试。

  慈善信托属性之辩 如果它不是一桩生意

  在昨天的活动上,一位曾参与《慈善法》起草工作的领导表示,慈善信托是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的慈善行为。《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由此可见,慈善信托重在“慈善”二字。这点似乎在目前信托业的认识中也是一种共识。与会的信托公司代表均表示,公司高层对开展设立慈善信托的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支持。上官利青表示,慈善信托不能只看到商机。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则明确提出,慈善信托不仅仅只是为了赚钱,更是发挥公益的理念。前述信托研究员在其解读文章中也表示,慈善信托的本质是信托公司脱离作为盈利性企业法人的定位,而在受托管理慈善资金的过程中扮演了公益性组织的角色。从事慈善信托业务的过程中具体的业务行为并不以盈利为目的。

  以上观点均指向一点——慈善信托不是信托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如此,吕致文则表示,“如果把赚钱功能去掉,更多信托机构将不会大规模参与。”更别提,当下跟慈善信托密切相关的税收减免等配套制度障碍并未有效解决。与会代表呼吁更多慈善信托实施细则尽快出台。据了解,目前正在研究的实施细则也将受托人报酬是否设定比例纳入讨论。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