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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的“梁溪特色”:列“微权力”清单专治小官贪腐

2017年05月03日 17:41:39 浏览量: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在江苏无锡,一项投资近5亿的地铁项目工程,正接受检察机关“微权力介入式预防”的监督。

  这一做法来自于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探索出的“新疗法”。

  无锡梁溪检察院检察长李赢。

  “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工程不出质量问题,人员不出腐败问题’。”梁溪检察院检察长李赢告诉记者,为防止权力不大但不易受到监督的普通工作人员利用制度不完善之处进行腐败犯罪,该院在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微权力介入式预防”,以及时、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杜绝基层“微腐败”。

  为地铁工程开出“微权力”预防清单

  地铁工程是一直是城市建设的“重头戏”,也极易滋生腐败问题。今年3月中旬,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曝光,地铁工程项目中的职务犯罪隐忧再次被广泛提及。

  无锡市地铁工程也正在建设之中,其中3号线03标段项目预计工期55个月,年资金投入约1亿元。

  梁溪检察院早早地对这项工程上了心。在该项目开工之时,该院就派员与无锡地铁集团相关负责人以及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就材料采购、供应商确定、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各方面进行了“微权力”事项排摸,双方共同梳理排查出8大类30余项风险表现形式,以便加强监督,及时预防。

  李赢介绍,梁溪检察院对“微权力”的关注始于2014年,该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介入式”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2015年推动市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部署开展“微权力”介入式专项预防活动。

  数据显示,此项机制自建立以来,梁溪检察院预防部门已对辖区23家民生重点单位开展预防介入40余次,推动有关单位查摆“微权力”风险点93个,列出“微权力”清单26张,制作“微权力”运行流程图32个,完善管理制度100余项。

  “微权力”难以察觉,预防讲究“对症下药”

  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普遍的作法是突出关注重点岗位、重点领域,有官职的人员通常是重点预防对象。

  与此相对,所谓“微权力”则是指在项目、工程进行过程中存在的,与行政审批权等相比起来较小的权力,一些程序性的办事权力,例如,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递交材料的权力等。

  “‘微权力’腐败的显著特点是处处存在,但难以察觉、易被忽略。”在李赢看来,与大贪巨贪相比,“微权力”失控导致的小官贪腐常发生在老百姓身边,染指民生福祉。

  梁溪检察院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发生在基层、涉及政策最后一公里落实、民生红利、公共事务运行中的“微权力”腐败在该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中占比超7成。

  梁溪检察院副检察长沈小平举例说,该院在查办某住房保障中心工程科工作人员刘某受贿一案时就发现,刘某实际上并没有实权,但他在验收环节故意拖延施工单位申请拨款审核时间,加大了施工单位财务成本,意图迫使对方请客、送礼。

  “这是典型的‘微权力’产生‘微腐败’。”梁溪检察院检察官杨敏回忆,在针对该案的预防介入中,检察官将发案单位“部分环节审核时间未明确规定,以致可以任意延长”作为风险点,帮助其精准定位“微权力”的具体事项,防微杜渐。

  “‘微权力介入式预防’就是要‘对症下药’。”李赢说,检察机关对“微权力”的预防机制就是和对方单位共同摸排出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在一些可能想不到的环节给予风险提示或是提醒,帮助对方完善制度建设,逐个排查出可能出问题的风险点,建立“微权力”清单,进行无犯罪预防工作,防患未然。

  “廉政征询”找线索,“组合拳”遏制微权力任性

  “微权力”清单制定之后,如何保障其落实?李赢认为,此时要充分发挥“微权力介入式预防”机制中查微、防微、杜微“三位一体”的功能。

  “廉政征询”就是上述机制中的模式之一。沈小平介绍,在重点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上,该院会对非中标单位开展廉政征询,了解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行为。

  “相比于检察机关,一同参与招标但没有中标的单位可能知道更多‘内情’,因此从同行业竞争者手中来发现问题会更直接,更易于判断招标情况。”沈小平说。

  “廉政征询”也在一些拆迁工程中发挥着作用。沈小平直言,为了发现更多的情况,检察机关会对拆迁户、社区等人员和单位进行征询,若发现补偿标准不统一、评估测算缺乏专业监督等隐患,就会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及时排除职务犯罪风险点。

  与此同时,梁溪检察院还针对不同领域打出预防“组合拳”,如指导和推动街道等基层行政机关依托“互联网+”、微信公众平台等,实现网上晒权、网上行权、网上监督和网上惠民。

  另外,针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单位,邀请业内专家开展“专家讲坛”等,通过专家把脉开方,找准“病灶”,以此克服检察机关在开展专业性较强的预防工作中能力不足等困难。

  “防腐”不放松,强化职务犯罪源头预防

  事实上,“微权力介入式预防”机制的诞生和演进,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布局相契合。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1年5月,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从此,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告别了无法可依的时代,走上法制化轨道。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逾20个省市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定、决议和条例,其中10余省、自治区相继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而近几年间,几乎每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中,都涉及推动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的内容。

  不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到2017年,另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检察机关面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侦查职务犯罪的职权将划转给新设的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应如何继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表示,要强化职务犯罪源头预防,有计划地对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针对普遍性、趋势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基层开展微权力预防非常重要,目前我们这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普遍认可。”沈小平认为,在促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上,预防工作不能放松,“预防工作不是以查处为目的,而是以挽救为目的。”

  这一观点与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检察院副巡视员林志梅的看法不谋而合。在今年两会上,林志梅曾建言:“反腐”的同时也要重视“防腐”工作,查办案件是政绩,搞好预防、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也是政绩,“预防工作做好了,可以挽救一个干部、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