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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监督的活儿,就是要不留情面

2017年01月09日 17:27:16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本网记者贾歆琰 通讯员 盛荣良

  2016年6月的一个下午,和往常一样,德清县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工作人员对监督单位干部开展日常谈话。在此之前,纪检组收到一个消息:一名业务精通、聪明能干的副局长存在公车私用的问题。于是就有了以下谈话。

  “最近有人反映,你有公车私用的行为,请你如实向组织说清情况。”

  “我没有公车私用,”这名副局长说,“我可以保证。”

  “你是一名党员,也是一名领导干部。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你学过吗?”

  “学过。”副局长抬头看了纪检组一眼。

  “按照践行‘四种形态’的要求,如果你如实说明情况,组织上考虑到你的态度和问题性质,可能会对你网开一面,就是第一种形态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否则对抗组织审查,就是违反政治纪律,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来办是要党纪处分的。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这名副局长低下了头,把桌子上的茶杯捧到手里,不停地转动着。

  沉默了一阵之后,他终于开口了:“刚才我错了,我有私驾公车的行为。”

  “几次?什么时间?还有谁?请你详细说说。”

  此时的这位副局长,额头已微微见汗。

  汗,说明了他内心的紧张与惶恐,这缘于对自身违规行为的认识,更是对党纪处分条例的敬畏。“这名干部能不避流汗,选择向组织坦白,说明他的内心还是清醒的。这一点,让我们倍感欣慰。”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说。

  其实,像这样的谈心谈话,德清县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已经持续了一年多。从2015年11月开始,纪检组力推廉政谈话,将一些苗头性问题抄告党委主要领导,党委根据纪检组发现的问题,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努力践行“四种形态”。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