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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通报6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例

2016年08月09日 15:16:27 浏览量: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察厅 作者:

  日前,衢州市纪委对近期查处的6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例进行通报,分别是:

  柯城区石梁镇里前坞村党支部书记郑老国套取征地修路款用于集体开支问题。2014年9月,石梁镇里前坞村将村级招待费37241元以征地修路的名义在村集体账上报销,餐费消费时间为2005年至2014年,其中2013年以后共消费25827元。郑老国作为村党支部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2月,郑老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衢江区上方镇原严家村村委会主任袁林财截留征迁补偿款问题。2000年6月,袁林财在协助镇政府发放原320省道拓宽征迁补偿款过程中,向征迁户薛某发放首笔补偿款25000元后,以上级补偿款未拨付到位为由欺骗薛某,将剩余补偿款31936元长期截留在村集体账户,致使薛某未足额领取补偿款。2016年5月,袁林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截留补偿款已足额发放给薛某。

  龙游县横山镇余岗村党支部原书记詹春云等人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2年至2015年,詹春云与村文书邓红亮等人通过虚增政策处理费、村民小组长年终考核奖、青苗费等方式套取资金1.24万元用于发放村两委干部年终福利、补贴。詹春云长期无偿使用他人车辆,并将村卫生室、老年活动中心、低保户危房改造、公墓等工程肢解为3万元以下规避招投标。2014年10月,詹春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与他人签订村集体山林开采开发矿产资源合同。2015年8月,在村石岩口水库原承包期未到期也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签订石岩口水库承包协议。2016年5月,詹春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邓红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江山市上余镇李坪村党支部原书记李勤、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原委员)龚佳龄违规接受旅游、侵占村集体资金问题。2012年9月,李勤、龚佳龄接受村办公大楼装潢装饰等工程项目承建人邀请,携妻子前往安徽黄山风景区、江西景德镇市游玩,旅游期间费用每人554元由承建人支付。2013年1月,李勤、龚佳龄决定将猪场业主上交村集体的10000元补偿款不予入账,作为村干部工作“辛苦费”进行私分,李勤、龚佳龄等6人每人分得1000元,剩余4000元用于当年年底村干部家属红包、聚餐等开支。2016年6月,李勤、龚佳龄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退出相关费用。

  常山县原天马镇鲁里村党支部原委员汪从荣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2009年至2011年,汪从荣利用协助镇政府做好衢州华夏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天马镇鲁里村征地之便,通过虚增征地面积0.775亩,套取征地补偿款20925元。2016年6月,汪从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规套取的征地补偿款已全部上缴。

  开化县桐村镇黄石村党支部委员王学军虚报冒领务工工资问题。2014年4月,王学军在发放黄石村坟墓迁移(九景衢铁路征用土地)务工工资过程中,先后两次共虚造王某某、何某某等8人的务工工资4800元,并冒名签字领取,用于其本人在铁路征迁工作过程中的用烟、用餐、摩托车油费等支出。2016年3月,王学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出相关费用。

  通报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要从以上6起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认真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位党员干部。要把整治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把责任和压力逐级传导到最基层。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深入推进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切实整治一批问题比较多的村和城郊结合部重点村,着力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共享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

  通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要加大“三资”、惠农政策落实、扶贫领域和“四风”问题的查处力度。要把严肃换届纪律作为巡查工作的重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加大问责追究力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衢州市纪委)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