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那些不配合调查的落马官员,会被重判吗?
【盘点】那些不配合调查的落马官员,会被重判吗?
2016年07月25日 12:51:56 浏览量: 来源:观海解局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洪鹏
4、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原办公室主任李仲
为避调查找村长串供打掩护
据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办公室原主任李仲于1987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史家营乡党委副书记、霞云岭乡党委副书记、周口店镇副镇长、良乡镇党委副书记,2004年3月任长沟镇镇长,负责镇政府的全面工作。案发前,李仲已经被调到房山区政府担任办公室主任。
据检方指控,自2009年至2013年间,李仲利用担任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范某担任董事长的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1年1月接受范某给予的一张50万元的支票。李仲还利用职务便利,在江苏省一家水利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结算事项中,以帮助借款为由,向该公司安某索要50万元,2012年3月,以借款为由,索取500万元。
李仲说,范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因为国家政策调整,范某在长沟镇开发的项目不符合国家政策,必须清退。经过测算,长沟镇需要支付范某清退经济补偿总额为3000万元。
“为了工作顺利,我就给范某介绍了良乡某村的工程。”李仲说,某村与范某签订了工程合同后,没想到范某拖欠工程款,施工队在春节前围堵村委会,“我从家里拿了50万元现金垫付了工资,当时村里打了借条。后来因为要给女儿买房,才向村里要求还钱,村里让范某给了我一张50万元的支票。”
但是此后检方出具某村村长和会计及范某的证言显示,当时范某公司确实拖欠了50万元工程款,工人将村委会围了,后来是范某拿来了50万元现金,并不存在李仲拿钱的事,而且李仲曾对村长苏某说因为纪委调查,让其帮助打掩护。
应对:“情妇”证言说出贪腐真相
杨某(李仲“情妇”)证言显示,她跟李仲认识将近10年,俩人有不正当的关系,李仲给她买房,所以才向安某等人要钱,自己被抓后很后悔。
检方出具了一份杨某给予李仲的信,在信中杨某说:我对不起你,认识你快10年了,爱上你也好几年了,我进来后的想法就是不能让你进来……为什么你把所有的事实都推到我身上,对不起我没有按照以前商量的,把所有的事都扛下来……我不扛了,说出了真相……
尽管李仲归对于两人关系,及杨某的证言均予以否认。但法院审理认为,李仲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仲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后,李仲提出上诉,后北京市高院维持了原判。
5、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
称“脑瓜子乱”才做的有罪供述
检方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间,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单独或伙同其亲属,利用担任市地税局局长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山东浪潮商用系统公司及创意未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钟小春等单位及个人的款物共计价值435万余元。
此外,检方还指控,2002年至2004年10月期间,在北京地方税务局向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浪潮”)采购税控密码器过程中,王纪平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北京钰林天元科贸有限公司(简称“钰林”)法定代表人赵耘(另案处理),由北京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与钰林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由赵耘实际控制。
之后,他们又使“钰林”成为“浪潮”授权的税控密码器唯一经销商,由“钰林”将税控密码器加价后,出售给恒信恒安,从而将加价款人民币1047万余元非法占有。
第一次开庭时,王纪平及其辩护人否认了检方的大部分指控,只认可自己接受了钟小春几十万元的贿赂。
在侦查初期,王纪平曾做过有罪供述。但是在两次开庭时,王纪平当庭对控方的指控均不予认可。王纪平自称其患有精神病和身体疾病。被羁押后,得知儿子也卷进了自己的案子里精神病又犯了,“脑瓜子还是乱,问什么说什么,才做的有罪供述。”王纪平说道。
据《北京晨报》报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纪平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检方指控的贪污千万元公款中,除50余万元无法认定外,其余均被法院认可。
6、原佛山市委副书记吴志强
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反审讯能力特别强
据《新快报》报道,曾担任佛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政协副主席的吴志强受贿案,非常难办。材料介绍,吴在政法系统干了几十年,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反审讯能力也特别强。
为了在短时间突破,反贪局专案组从外围开始收集证据,辗转香港、佛山、广州等地,调查二十余人,留下笔录3万余字。
广州市检察院逐一固定吴志强违法插手工程建设、为他人调动工作从中谋利的证据,短短一个半月,就查实了吴志强受贿5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在看守所里,吴志强对吕翔发出感叹认服:“你这个检察官真是敬业能干,我服了!”
7、温岭市政府办公室原主任陈维立
唆使相关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
2012年4月19日至20日,温岭市政府办公室原主任陈维立利用其朋友及亲属“陈某”账户累计买入“爱仕达”股票25.36万股,交易金额242.08万元。2012年5月7日全部卖出,获利9.45万元。账户具体操作人为陈维立及其亲属颜某某。
颜某某通过配合陈维立操作“陈某”账户获悉内幕信息,同时其利用亲属“陈某某”和“林某某”账户于2012年4月19日至20日买入爱仕达109,660股,成交金额99.81万元,5月7日全部卖出,盈利8.8万元。
证监会通报称,陈维立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6条相关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所述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陈维立等人涉嫌犯罪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该案调查过程中,涉案当事人陈维立针对性地进行了反调查准备,不仅多次回避调查组人员,不配合调查,甚至串通关键人员说谎,唆使相关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刻意隐瞒实情。
后调查组通过分析部署,在掌握大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陈维立涉嫌内幕交易,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专家解读
侦查阶段主要看案件证据 审判阶段不认罪影响量刑
从事多年职务犯罪辩护的陶化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检察院案件侦查阶段,并不存在“不认罪,就增加处罚”的相关规定。因为,认不认罪不能完全从行为来看,关键不在于本人认罪的态度,而是要看证据。同时,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当然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配合调查。
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和不认罪,对当事人来讲,在量刑的时候就有区别了。若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如果认罪态度好,可能会减少处罚;如果拒不认罪,而有证据证明其有罪,那就无法减轻处罚,但同时也当然也不会“罪加一等”。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