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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两个责任” 消除三大误区

2017年05月04日 11:20:11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邵伟斌

  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中,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在当前各级党委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以及全面铺开的基层党风廉政巡察工作中,要消除思想上的三大误区,树立起正确的理念。

  党委主体责任不是党委书记一个人的责任,而是党委班子的整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毫无疑问是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主体责任更多的是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而当前最缺失的恰恰就是“一岗双责”。而基层党风廉政巡察工作的开展,以及第一种形态的充分运用,目的就是为了把责任交还给班子成员,压紧压实“一岗双责”。目前,余杭已经对71个村社、二级单位进行了巡察;班子成员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1640余人次、谈话函询107人次。而责任的落实需要责任追究来保障,需要“一案双查”来体现。仅在去年的11月,余杭区就对3起案件进行了“一案双查”,不仅处理了当事人,还对履职不力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点名道姓的通报,对落实“一岗双责”形成了有力震慑。

  基层党风廉政巡察不是没事找事,而是党风廉政的全面“体检”。有的人讳疾忌医,忘记了患病是客观存在的,不会随意志而转移。通过体检发现病症,不能归罪于体检制度,归罪于先进仪器设备,而是应该庆幸早发现,能够早治疗。同样,巡察工作就是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次“体检”。对巡察暴露出来的问题,不能掩耳盗铃,责备巡察制度使问题显现,而应该实践好利用好这样的机制和载体。巡察工作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抓手、延伸和具体化,是抓早抓小、“治未病”的有效形式,只有通过“体检”早发现病症,才能对症下药,才能治小病、防大病。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巡察工作,增强主动“体检”的意识,养成自觉巡察的习惯。余杭区的巡察工作都是以镇街、部门的党委为主体来实施的,在2016年的巡察工作中,共发现问题1035个,提出整改意见540条,移交问题线索75个,目前已党纪处理5人。

  “四种形态”不是简单的分类,而是工作的理念、目标和方法。“四种形态”是新要求下的工作理念,按照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要求,无论是工作的对象,还是精力的分配都应是第一种最多,往后逐级递减,从而形成下多上少稳定的金字塔模型。而以前因为过于关注大要案,却形成了严重违纪多、“咬耳扯袖”少的倒金字塔模型,这种不正确的模型理念必须加以扭转。“四种形态”是工作目标,什么时候这样的金字塔模型建立起来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就真正落实了,“三转”就真正到位了,目标就真正实现了。同时,“四种形态”也是工作方法,“四种形态”之间没有明显的界线,有的可一可二,有的可二可三,有的可三可四,实践“四种形态”就是要把前一种形态落实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中,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使后边的形态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取得源头防控、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系杭州市余杭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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