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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索贿”是公器私用

2017年04月07日 09:27:41 浏览量: 来源:中国网 作者:唐蕾

  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关于网民举报“沁阳交警收黑钱”一事,已查明系辅警周某某(职工)所为,司机网上反映情况属实。决定开除周某某公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连某某、中队指导员任某某、同班执勤民警郭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交警索贿”一事曝光,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原本代表公义、执纪执法的交通秩序维护警察,却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设置莫须有的“门槛”和“罪责”,索要“过路费”。可以说,这样本末倒置的执法过程,着实对群众的思想来了一次巨大的冲击,冲击的背后是对这些“黑交警”公器私用的愤懑,对于这种行为要坚决打击,让我们的执法队伍保持纯洁性。

  交警接过驾驶员递来的驾驶证,取出驾驶证内的50元钱装进左裤兜,将其车辆放行,这一套动作显得非常娴熟,那么是什么让这些“黑交警”如此大胆?

  个人思想出现严重偏差。这就是公器私用的思想根源,这类“黑交警”误把国家公权力当作了个人的私权力,认为执法过程是自己说了算,就可以恣意妄为,不仅随意罚款,还把所收罚款装进了自己的兜里,这是典型“公器私用”。

  执法记录仪形同虚设。这让公器私用的人钻了制度的漏洞,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的初衷是为了记录执法过程,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既是对执法相对人的保护,也是对执法人员的保护,可是在这个事件中,交警并没有打开执法记录仪,作为相对人的货车司机也是无可奈何,只能交上莫名的“罚款”,小事化了。

  通俗地说,所谓“公器”就是公共权力。凡是因公得来的资源,应该用在与公有关的事情上,否则,就是“公器”的私用与滥用。就像交警,他应当只是国家公权力的一名忠诚执行者,手中权力的适用,应该达到规范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的效果。

  而“交警索贿”,本质上就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不以维护交通安全为目的,而是以自己非法牟利为目的进行罚没款项,不但违背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而且玷污了国家执法机关的形象,这样公器私用的“交警索贿”行为要不得。

  “公器”不能私用,是从政者的起码常识,尤其是穿着警服的交警,更应当是秉公办事的楷模,在反腐败斗争常态化的今日,国家的干部应当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于为公,而绝不能用来谋私,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

责任编辑:张磊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