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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的公款补上了仍属违纪

2016年10月12日 14:27:02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记者 杜玲玲 通讯员 周雅蕾

  “我以为挪用一下集体资金,之后补上就没事的,没想到就违反了党纪,其他同志要以我为戒,不要像我一样违了纪自己还不知道。”浙江龙泉市查田镇赵麻圩村原村委会主任李松山谈到自己挪用公款的问题懊悔不已。

  2015年春节过后,查田镇纪委接到举报,反映李松山挪用村里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的问题。镇纪委得知此消息后高度重视,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赵麻圩村一、七两个生产队的生态公益林因有异议,暂时无法落实到户,遂将该生态公益林补助款13000元暂存到该村村委会主任李松山的账户上。在2011年至2014年1月的任职期间,李松山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生态公益林补助款1.3万元归个人使用。虽然李松山在案发前已归还公益林补助资金8000元,但他的行为已属挪用公款。后经查田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松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龙泉市纪委提醒您: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是国家给予公益林经营管理单位(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是提高林农收入的一项惠农政策。李松山作为村里的党员干部,却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挪用补助资金,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李松山在后来的谈话中说“本以为补上就没事”,这是典型的认识错误,暴露了少数农村党员干部党章党规意识薄弱。当前,农村党员干部要根据“两学一做”要求,加强党章党规学习,切实提高党纪意识,避免踩上纪律“红线”。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