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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送饭”吃出一个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10月12日 14:19:20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记者 朱诗意

  浙江省纪委日前通报了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建德市洋溪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严华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2015年12月,严华在担任洋溪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期间,以单位洪某某工作调动为由,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建德市纪委给予严华党内警告处分,严华主动退出餐费1849元。

  事件回顾

  2016年元旦前夕,严华与其分管的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下称“城东公司”)班子成员开会。会后,城东公司总经理高雪坤向严华和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廖某某建议,原分管领导洪某某等人调离,应采用聚餐方式欢送他们。

  作为分管领导,严华未加以制止,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严华决定当晚聚餐,并安排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叶某某联系饭店、通知人员聚餐。当晚,严华、高雪坤以及该公司全体员工在新安江街道某酒楼聚餐,洪某某应约参加聚餐,实际聚餐人员共有14人。席间,严华等人喝该公司出纳胡某某购买的土制酒,价值人民币349元。聚餐结束后,严华到酒店总台结账,现金支付餐费1500元。

  2016年1月4日,叶某某安排酒楼负责人倪某某将本次餐费跟之前餐费共计4460元开具一张发票。叶某某在发票上注明“征迁业务接待费用”,提交高雪坤、严华等相关领导审核报销餐费。此后,叶某某从财务领取报销现金款,分别交给严华1500元、胡某某349元。

  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严华的行为已违犯党纪。

  查处经过

  2016年2月19日,建德市纪委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内容涉及多名市管干部组织、参与公款宴请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就要给予党纪处分,这是底线,不是小事,触犯了就要追究查处,决不姑息!”岁末年初接到该问题线索,建德市纪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表明态度:“直查快办!”。

  收到举报信当天,建德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马上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并制定调查方案。

  2月20日至21日,是新年伊始第一个双休日,调查组马不停蹄分组进行调查核实相关线索。调查组认真查阅了近年来城东公司修订的章程、涉嫌违规开具的餐饮发票据和做帐凭证,对财务人员、参加聚餐人员以及严华本人进行逐个谈话,经过缜密调查,查清了违规组织宴请的资金来源、报销方式和渠道。3月初,经建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严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在初核期间,严华主动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所在,非常后悔:“我作为城东公司分管领导,因为同事工作上的调离,按照惯例组织聚餐进行欢送,另一方面在年底聚餐也想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这么做是违纪违反规定的,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

  2016年2月22日,严华主动退缴违纪款。2016年4月,严华、高雪坤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全部违纪款。

  执纪者说

   和谁吃?在哪儿吃?谁买单?党员干部别忘了这饭局“三问”,什么饭该吃,什么饭不该吃,心里一定要有个准星。根据中央纪委最新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巡视、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尤其是组织和参加大吃大喝、出入私人会所的,参加吃喝的人一律查清约谈,严重的坚决处理。这就意味着,有可能违规的吃喝千万别去,否则,其中有人出了问题,你也不可能“全身而退”。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