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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外言行不慎同样受处分

2016年09月22日 16:12:15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本网记者 杜玲玲 通讯员 叶海燕

  “我原以为普通党员在八小时之外与朋友相聚,上上歌厅、下下馆子,高歌一曲、觥筹交错,万万不会与违反纪律搭上边。”正因为一念之差,近日丽水市庆元县国税局党员干部李国厚、姚青高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3月30日,庆元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县国税局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出入娱乐场所并与社会人员发生纠纷。随后,县纪委立即组织人员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3月29日17时许,庆元县国税局李国厚、姚青高参加社会朋友周某安排的饭局宴请。饭后,李国厚、姚青高等人在周某的提议下一起前往庆元县某歌厅唱歌,在唱歌期间与他人发生了纠纷,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5月12日,庆元县国税局机关党委给予了李国厚、姚青高党内警告处分。

  庆元县纪委提醒您:

  众前慎言行,低调养清气。少数党员干部在“8小时以内”注重自身言行,却在“8小时以外”放松自我管理,这是党纪所不允许的。党员干部需做到“8小时以内”和“8小时以外”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不仅要在工作时间遵规守纪,更要提升“8小时以外”的自我修养,谨交友、慎言行,净化“生活圈”,纯洁“社交圈”、“休闲圈”,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