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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党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 为配偶谋私利

2016年08月09日 11:02:02 浏览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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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李某某,中共党员。2010年11月,李某某担任云南省腾冲市工商局商广股股长后,发现腾冲当时没有相应的商标代理机构,认为这是商机,便于2011年11月让其妻子注册成立了腾冲极滇商标事务所,并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趁企业咨询申报商标之机,向企业提出极滇商标事务所可代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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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李某某先后为其妻子经营的事务所介绍四家申报企业,获利15.3万元。2014年4月,李某某因其妻子在当地找到稳定工作,并考虑到反腐力度越来越大,便于当年6月注销了极滇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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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三:然而,贪婪、侥幸心理并未停止作祟。李某某觉得过了这么长时间事情尚未败露,认为不会出事,便继续利用职务便利,于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先后向四家申报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提出“要想申报成功必须支付评审费”的要求,共索取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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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四:李某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其妻子公司赚取“商标代理服务费”,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李某某收取企业“商标评审费”已涉嫌违纪违法。2016年6月25日,经腾冲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有违纪所得全部退还相关企业。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案例提供:云南省保山市纪委 绘画:杨仕成)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