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信阳一县医院“塌方式腐败”:院长、副院长等4人受贿超千万

2017年02月11日 10:05:29 浏览量: 来源:河南商报微信公众号“金水路观察” 作者:王琦

  为解决涉医领域腐败问题,2015年7月,河南省纪委在全省开展督促涉医领域落实主体责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河南商报微信公众号金水路观察近日独家获悉一批涉医贪腐大案,至少4名受贿人指向了同一所医院——信阳的光山县中医院,职位涉及该医院的院长、副院长、药械科主任等。

  这四人中,受贿金额最高的达到630万余元,而受贿绝大多数发生在医院采购药品过程中收受药品回扣。另外,该医院一科室还拿两骨科耗材公司销售款的四成作为回扣。

  翻阅案卷,第一感受可谓触目惊心。医院本是治病救人之地,却成了这些领导、医生非法谋取个人利益之所。

  院长受贿630万余元,副院长受贿245万余元

  四人职位分别是院长、副院长、药械科主任、检验科副主任,案发时间集中在2015年末、2016年初。

  这四人合计受贿金额超过了1200万元。

  在受贿数额如此巨大的情况下,四人在案发前还都在廉政方面“有所表示”,比如向单位上交受贿款、上缴到廉政账户等。

  但是,他们上交的数额却少得可怜,最多的上交不到5万元,最少的只上交了5000元。这究竟是良心发现,还是心有所惧?

  光山县中医院原院长李超

  630.2万元;十年

  一审时,法院认定,2008年至2015年期间,李超在光山县中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过程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行贿人郭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4笔合计人民币170万;

  非法收受行贿人韩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150笔合计人民币235.5万元;

  非法收受行贿人胡某(另案处理)78笔合计人民币93.2万元;

  非法收受行贿人张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64笔合计人民币89.5万元;

  非法收受行贿人梁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9笔合计人民币42万元。

  通过以上事实统计,李超共计非法收受回扣305笔合计人民币630.2万元。

  另查,李超于案发前上缴光山廉政账户4.9万元,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赃人民币237.3万元,在新县检察院侦查阶段退赃人民币38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超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所退赃款人民币63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之后,李超提起上诉。不过,在二审时,信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光山县中医院原副院长万颂国

  245.5万元;七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2009年至2015年4月间,万颂国利用担任光山县中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光山县中医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非法收受韩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150笔合计人民币138.7万元;

  非法收受胡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78笔合计人民币54.3万元;

  非法收受张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64笔合计人民币52.3万元。

  通过以上事实统计,万颂国共计非法收受回扣292笔人民币245.3万元。

  另查,在案发前的2015年7月7日,万颂国主动向其单位上交6000元受贿款,2015年10月1日,万颂国主动向光山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上交30000元受贿款。

  一审法院判决万颂国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万颂国上诉称,受贿金额为126万元而非245.5万元;自己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时,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光山县中医院的官网上,李超、万颂国依然在领导介绍栏里。

  光山县中医院药械科原主任屈龙义

  332.2万元;六年

  屈龙义,2007年至案发任光山县中医院药械科主任。

  2009年至2015年4月间,屈龙义利用担任光山县中医院药械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光山县中医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非法收受韩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药品回扣150笔合计人民币186.8万元;

  非法收受胡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药品回扣78笔合计人民币74万元;

  非法收受张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药品回扣64笔合计人民币71.4万元。

  通过以上事实统计,屈龙义共计非法收受药品回扣292笔人民币332.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屈龙义于案发前上缴光山廉政账户1.2万元,在侦查阶段退赃人民币10万元,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赃人民币110万元。

  一审判决屈龙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屈龙义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过重。二审时,法院认为,屈龙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审理期间,屈龙义的亲属代为退缴剩余赃款211万元。

  信阳中院最终判决屈龙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

  光山县中医院检验科原副主任何某某

  14.49万元;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2月间,何某某利用担任光山县中医院检验科副主任,主持检验科日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光山县中医院检验科采购试剂、耗材及大型设备过程中,非法收受河南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4.49万元。

  2015年10月,其已上交赃款5000元到光山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案发后,其主动向侦查机关退赃人民币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两公司为了多销售,把销售款的4成返给该医院骨伤科

  除了单个领导拿好处外,该医院骨伤科也不让人省心。

  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原主任王某、原副主任张某某,与两骨科耗材销售公司负责人商议决定,按照销售款的40%给予该科室回扣。

  而这部分回扣根据工作量大小按一定比例将回扣款发放给骨伤科医生和用于科室开支。

  2013年10月12日至2015年2月12日,1年4个月的时间,王某先后收受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8.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作为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亦构成单位受贿罪。

  据此,判处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赃款人民币78.16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抗诉机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认定被告单位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及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错误,对二被告人量刑畸轻。

  二审时,法院驳回抗诉,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楼昕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