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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插手项目,庆元10名干部挨板子!

2016年12月31日 09:45:27 浏览量: 来源:浙江党建网 作者:施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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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违规参与本村项目承包,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等10名干部被处分并通报批评,问责的力度真是大!”近日,庆元县举水乡月山村党支部书记吴绍杞、村主任吴如山等10名村干部违纪被处理的事情,在当地村民中引起热议。

  “月山村党支部书记吴绍杞、村主任吴如山利用职权参股承包本村垃圾填埋场道路硬化工程、小型旅游接待中心工程等项目牟取私利。”2016年2月,一封来自该村群众的联名举报信,引起了庆元县纪委的高度重视,县纪委随即成立由第一纪检监察室和乡纪委干部组成的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处理。

  月山村是“中国最美休闲乡村”,2015年以来,该村依托“美丽乡村建设”,实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11个,总投资约1050多万元。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月山村三委成员却未能摆正自身职责定位,不顾村干部的身份,违规参股本村项目建设,企图从中分得一杯羹。2015至2016年期间,月山村村委会主任吴如山、村党支部书记吴绍杞和村监会主任吴金生等10名村干部以参股的形式,分别承包了该村山腰垃圾填埋场道路硬化工程和停车场工程、停车场入口绿化工程、小型旅游接待中心(综合楼)工程及登山游步道工程等5个村级项目。村党支部书记吴绍杞等10名村干部从月山村山腰垃圾填埋场道路硬化工程等已完工的项目中分别获得5568元的利润分红。

  2016年11月,经过缜密的调查取证,在明确月山村干部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月山村党支部书记吴绍杞受到警告处分,10名村干部均责令退出本村工程项目承包,上缴违规获利,并在全县通报批评。举水乡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被县纪委警示谈话。

  纪律链接: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责任编辑:林庭宇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