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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收受钱物 6名农村干部被处分

2017年01月01日 15:32:47 浏览量: 来源: 作者:本网记者 贾歆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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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3日,浦江县前吴乡章山村公开招标,将223.05亩垦造林地使用权承包给商人葛某。村委会主任黄法地要求葛某将其中的10万元承包款和10万元押金汇入自己在农业银行的私人账户内,用于炒股。黄法地还违规接受宴请,并收受红酒6瓶、面值500元的购物卡一张。

  随后,黄法地辞去村主任职务,退回20万元村集体资金,违规收受所得依规上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一同参与违规宴请、收受购物卡或红包,村支部委员、监委会主任黄遵胜被撤销党内职务,黄彩云、黄如仙、黄遵纪、黄更生等4人被通报批评,违规所得依相关规定上交。


  纪委提醒:

  黄法地作为村委会主任,乘机钻空子,挪用资金炒股谋私利,又伙同其他5名村干部违规接受宴请,收受购物卡、红包,作风不正,影响恶劣。黄遵胜身为党员、村支部委员、监委会主任,却不模范遵守党纪法规,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村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大环境下公然触碰纪律“高压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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