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2016年11月10日 08:43:17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徐彬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补齐制度短板,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2003年12月31日,我们党颁布施行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这个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尤其是,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与管党治党宽松软有密切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我们党对条例进行修订,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条例》补齐党内监督制度短板,形成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党内监督制度机制

  《条例》着力补齐党内监督制度短板,以改革创新精神,坚持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坚持立破并举,着力处理好新准则、新条例和老准则、老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做到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坚持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统一,既从政治上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出原则性要求,又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全体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条例》既体现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又强调监督“关键少数”,尤其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比如,《条例》的第三条、第五条主要针对全体监督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等等;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针对重点监督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等等。《条例》着重把高级干部突出,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都提出,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相结合。《条例》既体现了同级党委(党组)的同体监督,又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异体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改变了过去的隶属同级党委的同体监督方式,明确了党的建设中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条例》很好地体现了这方面成果,第九条明确党内监督的分工,提出“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其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党委(党组)监督责任,比如,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等等。《条例》第四章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责任,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条例》既强调了自上而下的上级监督,又重视自下而上的下级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条例》第十条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这是对原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条例》第五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很好地贯彻落实党章中关于党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党的监督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条例》主要是突出健全和完善了党内监督的监督体系,也重视人大、政府、政协等政治主体的监督,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抓手,六大监督共发力的严密监督体系,实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监督合力,并且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同频共振。总体来讲,《条例》的主要框架是对党内监督作严谨科学的制度安排。比如,在党内监督的任务、监督的重点对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的责任划分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完备的党内监督制度设计。

  同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不仅仅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党的干部使用等多种方式实现的,也必然涉及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他方面的监督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同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条例》第六章规定“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多种监督形式和手段的相互结合。《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提出“日常管理监督”“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有效管用的监督方式和手段。

  党内监督既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规范,又体现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党的监督理论的最新成果

  《条例》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既深入总结了我们党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继承和发扬了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和优良传统,又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进行了集纳。可以说,《条例》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举措,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新观点新举措,充分体现时代性、创新性。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明确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方向、目标、原则、任务、举措,以严的要求、严的标准、严的措施推动全党增强从严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同时,《条例》体现了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在“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中继承与发扬,着力把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党内法规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总而言之,《条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的体现,是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优良作风的体现。《条例》对加强党内监督、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对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作者为浙江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张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