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遭遇“软歧视”:女性求职路何时才能越走越宽?
就业遭遇“软歧视”:女性求职路何时才能越走越宽?
2016年12月01日 16:43:03 浏览量: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晓波 周思逸
多重原因致“软歧视”屡禁不绝
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用人单位看来,女性大学生业务能力等并不输于男性,但女性生育会耽误用工时间,生育后又偏重家庭,事业心有所降低;一些岗位工作条件艰苦,需要经常出差、应酬,不太适合女性;此外,传统的男女分工观念也仍在影响用人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位负责人指出,现行法律对歧视行为缺乏惩罚性规定,加之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有限,难以形成有力约束,导致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就业者问题十分突出,也可以叫“软歧视”。
“就业歧视背后是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他们担心雇佣女性大学生影响企业效益。”浙江省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杨建华说。专家指出,我国是劳动力大国,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就业容量收窄,劳动力总量供过于求,容易发生就业歧视,而女性大学生首当其冲。
今年以来,延长产假的政策也给不少女性带来了“福利恐惧症”。“开放二孩、延长产假的出发点是保障妇女的生理恢复的需要。”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蒲晓红认为,但这类福利政策或将增加女性大学生进入职场的门槛。
虽然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肯定了女性就业不能因性别等情况而受到歧视,但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认为:“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明确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有效的保障机构,无法确切地保障女性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
程学林认为,在女性大学生就业歧视方面,真正诉诸法律的案例较少,维权成本较大,令不少女性大学生只能吃“哑巴亏”。“就业歧视没有纳入劳动争议范围,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程学林说,“如果不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主动作为的情况也很少。”
消除就业性别门槛,需完善法律救济制度
法律救济是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后屏障。程学林认为,应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扩大在求职阶段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保护和适用范围,丰富诉讼、司法救济渠道、具体的救济程序。“应当通过专门立法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和认定规则,明确反就业歧视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家认为,除了完善法律救济制度,配套政策也应该跟上。“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企业的负担和劳动力成本,进而导致企业不愿意招收女性员工。”程学林说,“完善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为企业‘减负’,也有助于问题解决。”
蒲晓红认为,政府部门也应为女性大学生在一定时间内重返岗位提供渠道。杨建华建议,女性大学生自身也需要增强自己的才干,提高自身就业能力,调整就业择业观念,通过自主创业等途径实现就业。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公共决策统筹。”程学林说,“健全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人才市场环境,特别是转变传统思想观念,确立性别平等、就业公平的文化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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