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讨薪有了第三种方式
奉化:讨薪有了第三种方式
2016年12月01日 16:43:00 浏览量: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讨薪,一般有两条途径,要么通过劳动仲裁,要么通过向法院起诉。现在又有了第三条途径,那就是由行政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欠薪者拒不履行的,行政单位在一定期限后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日前,奉化区人民法院就强制执行了这样一起案件,这也是法院首次以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形式处理讨薪案件。
邓某,今年28岁,四川籍人士,2012年起在奉化办了一家传媒公司,2015年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倒闭,邓某在没有结清5名员工共46000多元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就离开了奉化。
去年11月6日,几名员工联合投诉到锦屏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随后,中队又把案件移至区劳动监察大队。经大队审查后,情况属实,区人社局在当年11月11日立案并于当天下达工资支付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邓某限期付清劳动报酬。但是邓某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履行,区人社局随即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催告书,邓某依然无动于衷。
今年11月14日,奉化区人社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即立案。11月24日,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劳动监察大队前往鄞州、江北等地,找到邓某并带回,要求其付清劳动报酬。
据了解,以往法院处理工人欠薪问题,一般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即先要通过法院判决,再申请强制执行。此次案件中的方式叫做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先通过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处理决定,期限到了以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再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从而缩短了处理时间。
本案中的邓某,由于逾期不支付欠薪,还被责令追加50%的赔偿金,原先只需要付清所欠的46000多元薪资,现在却要付69000多元。根据程序,这笔钱将由区人民法院先执行追讨再交由区劳动监察大队发还给讨薪者。
讨薪有了第三种方式,究竟好不好?和以前的两种方式有冲突吗?今天,记者就此也咨询了奉化区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说,第三种方式讨薪,与前两种方式并不冲突,其实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负责人说,本案的情况,就是属于第一种情况,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相比前两种方式讨薪,讨薪者的成本更低,效果更明显。前两种方式,讨薪者在投诉后,需要自己调查、提交相关证据,而第三种方式,是在投诉后,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而且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更具有威慑力。此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如果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不履行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力度更大。
责任编辑:安佳璐 [网站纠错]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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