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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受伤休假半年 工资被扣近2万缴公司社保

2016年09月05日 15:10:52 浏览量: 来源:中国台湾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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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和单位约定社保折现支付

  律师:约定属无效 一旦反悔应退回

  2014年7月,小杨高中毕业后就到某商场专柜从事导购工作。

  “参加工作3个月以后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小杨说,没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单位只支付其工资并未缴纳社保。她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商谈,负责人表示前面3个月可以每月支付400元作为补偿。

  “我觉得每个月多400元挺好,就跟公司提出不用为我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每月支付400元作为补偿。”小杨说,公司同意了她的请求,按月将400元连同工资一起付给了她。最近,小杨了解到社保越早缴纳越好,想让公司从签订合同起为其补交社会保险,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说如果要补交社保,我就得退回之前每月领取的400元补偿款。”小杨认为她之前领取的400元是公司给其的补贴,不需要退还。

  对此,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金龙。安金龙表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变更或免除,否则该约定无效。对于无效的约定,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获得的利益应退回或返还。

  “作为劳动者,小杨既想获得社会保险利益(享受保险待遇),又想取得折现款。而用人单位既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又要支付折现款。小杨的想法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安金龙说,小杨试图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得双倍利益,使违法的收益大于守法的利益,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此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的折现款或补偿款应该退回。

 

责任编辑:马美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