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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缴养老险,如何维权?

2016年09月01日 17:12:00 浏览量: 来源:中工网 作者:

  案例评析

  本案被申请人由于未到庭、未应诉,此裁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的职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用人单位统筹部分社会保险费。

  本案涉及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责任编辑:马美子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