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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理论》老旧的“修复理论”,新在哪里

2017年04月01日 17:05:07 浏览量: 来源:中国搜索 作者:陆地

  《修复理论》

  从博物馆中的可移动文物到不可移动的建筑遗产,在广泛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界,意大利人切萨雷·布兰迪可谓闻名遐迩,讨论该领域保护历史与理论的著作几乎都无法避开他的大名。其思想强烈影响了1964年规范古迹和遗址保护的 《威尼斯宪章》 以及意大利1972年颁布的涵盖所有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修复宪章》,进而深刻影响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受到广泛认同的一种保护文化与修复做法。

  然而,由于语言上的隔阂,布兰迪在该领域最著名的著作——1963年所著的《修复理论》只在近十几年来才被译成别国文字,中文读者更是很长时间以来无缘一窥其真颜。

  为了翻译这本《修复理论》,我曾托人在意大利查找1963年的初版,由于时隔久远,能从图书馆里找出来的确不易,不少意大利人诧异于我们还在搜寻如此“古老”的书。然而对于这种反应,正如意大利中央修复研究院前院长瓦尔萨西纳所言,这当然并不意味着布兰迪的《修复理论》老了,过时了,只是因为他在该书中锻造出来的种种原则已彻底融入了意大利的保护理论与实践,事实上变成了意大利保护文化乃至保护伦理的基因与血液,以至于人们在学习或保护处理时,即便读到或自然地用到那些原则,也没有意识到,这其实是半个多世纪之前由布兰迪奠定的,已经成为一种不言而喻、无须多言的“常识”。

  这部“老旧”的《修复理论》对中国读者而言到底新在哪里?我认为,一言以蔽之,这本迟来的经典之作意味着对一种仍受到广泛认可的现代保护与修复理论的“寻根之旅”。

  诚然,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许多国际公约、宪章、指南之类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几乎都已被译成中文,不仅广为人知,也已或多或少融入我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中的原则更像是一条条没有给出证明过程的干巴巴公式,因此,人们在应用时就有普遍的不理解乃至抵触,更糟的是,由于不了解证明过程,甚至曲解其中的概念与原则。比如,真实性常被我们理解为仅仅基于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甚至原风格或意向而进行的原模原样、一模一样的重制;完整性常被我们理解为保护对象曾有的完整状态,于是经常不惜拆掉各种后世变迁而将其重建到完整状态。这就像人们知道勾股定理,却不知道其证明过程那样。

  对一门学科及其从业者而言,显然不能只知道定理,却不了解其证明过程;只知道规范,却不了解其立法原理与立法精神。否则,当我们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时,就无法坚信并灵活应用那些定理与法规,无法确保在不断发展的新领域中有理有据地推导出其他“定理”,使保护学科取得真正有价值的原创性发展。

  就此而言,布兰迪的《修复理论》恰恰是一部“证明之作”,一部“原理书”,一部讨论立法精神与原则的“法理书”,而不是枯燥的“定理集”与“法规集”。对于那些已经很清楚这种证明过程与原理的人来说,这本书的确是老的;但对于那些还不清楚像《威尼斯宪章》这样的国际保护文件中的种种概念和原则源于何处,究竟意味着什么的人来说,尤其对中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界来说,这本书又的确是非常、非常新的。

  当然,布兰迪的《修复理论》不可能解决所有理论和实践问题。我认为,史实、艺术、社会这三个维度就像三足那样,鼎立起了当代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他那个时代,布兰迪力图超越的是不断流动且动荡的社会价值长久以来对遗产本体所造成的无以挽回的损害,反对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置于这种流沙之上,思考并解决的是本体保护中的“自然法”问题,即普世性的史实和艺术问题。然而,随着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文化遗产保护的大爆发式发展,近二三十年来人们更关注的无疑是其中的社会维度问题。文明的冲突、文化的冲突,以及迅速崛起的遗产产业化强烈冲击着该领域的本体保护。

  就此而言,我们既难以从他的保护理论中得到明确答案,也无法且不应回避遗产保护中的种种社会维度问题,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不首先从普世性的史实和艺术这两个维度解决本体保护问题,社会维度的问题就会像镜中花、水中月那样。

  正因如此,通过这部《修复理论》首先回归本体保护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他在其中所宣扬的普世性立法精神简而言之就是:我们所面对的保护与修复对象永远是前人的劳动结晶,即作品;因此,我们的修复只应是加固其物质依据,并维护、清理与整合现存的作品形象,使之更清晰、更统一、更打动我们地存在下去。但恰恰因为那是前人的作品,所以我们永远不应将自己的手笔和前人的手笔混淆起来,只有这样,才真正谈得上对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即前人之作品——的尊重与保护。

责任编辑:张东红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