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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巨额经费来源考

2016年07月04日 09:55:00 浏览量: 来源:央视国际网 作者:赵连稳

  第四,两淮、长芦等盐政缴纳的盈余银。

  在清代,两淮和长芦盐政均向圆明园解送了大量银两。仅扬州盐商就先后8次交纳盈余银给圆明园,每次数目均可观,如乾隆十二年交圆明园银八万两,次年,交圆明园银十万两。乾隆年间,长芦盐政每年向圆明园缴纳数量不等的盈余银,如乾隆三十一年,向圆明园上缴盈余银25250.1两,次年缴纳盈余银25759.2两。嘉庆年间,长芦盐政除向圆明园缴纳6400两-9000两的各项盈余银外,还有数额固定的养廉银。缴纳办法是每年解交当年的养廉银和上年的各项盈余银,数额一般在两万四五千两左右。道光年间,长芦盐政每年仍然解送上年养廉银17120两,还有盈余银七八千两,均交圆明园银库收贮,如道光五年(1825)正月,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送道光四年养廉银17120两和道光三年盈余银7729.939两,共24849.939两给圆明园银库。

  另外,各地盐商每年自愿向圆明园缴纳5000两-7000两不等的当规银,此为清朝陋规之一,并在嘉庆、道光和咸丰时期形成惯例。嘉庆和道光中期以前,山东盐商当规银上缴数额一般在4000两以上,在道光后期和咸丰年间,则减少到4000两以下,甚至1000余两。

  前述榷关和盐政之所以乐意向圆明园银库缴纳银子,目的是博得皇帝的好感,然后借助皇权的威力,谋取自己的私利。

  第五,罚金、没官和商人与官员捐献。

  罚金是将有过失官员的养廉银和俸禄扣下不发;没官即把犯罪官员的家产全部“入官”。这些罚没银两先交给内务府,再由内务府奏请皇帝批准,转交圆明园银库。乾隆五年(1740),康熙朝大学士明珠家的总管安图,被抄没入官,在其宅内刨出白银200万两,官房内刨得白银102315两,其中的40132两,拨给圆明园。乾隆五十三年(1788),两淮盐政征瑞被罚6万两养廉银,上缴圆明园银库。

  乾隆十二年到二十五年,乾隆皇帝建造了长春园西洋楼,仿照无锡寄畅园改建了廓然大公,耗费了大量银两,于是,盐商们纷纷捐银助工,如乾隆十二年六月,署理两淮盐政吉庆奏称,两淮盐商程可正等情愿捐银16万两,交圆明园处查收。乾隆二十年(1756),程可正又向圆明园捐银25万两。乾隆二十二年九月,两淮盐商黄源德等向圆明园银库捐银30万两。乾隆二十五年,黄源德等又将10万两银捐给圆明园银库。

  同治年间重修圆明园时,曾经发动官员捐献银两,但效果不佳。自同治十二年(1873)十月,内务府奏请皇帝通饬在京王公大臣竭力捐输,备修复圆明园之用度以来,至十三年四月,捐献额度不足30万两。

  可见,圆明园经费来源是多元的,并非由国库拨付,它有自己的经费筹措办法。其中榷关和盐政缴纳的盈余银、养廉银和办公银等是主要来源,其次是盐商的捐献和发商生息所得。大致而言,在嘉庆朝以前,圆明园的经费筹措渠道多、数额大,以后则越来越困难,这与清朝的财政状况日益严峻密切相关。

  (作者为北京联合大学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东红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