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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新法:新突破何在?

2016年11月06日 18:14:52 浏览量: 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文源

  历经数年的民办教育修法,终于尘埃落定。尽管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业内外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仍然讨论热烈,存有一些不同声音。诚然,这次修法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没有也不可能满足各方所有的期待。但是,我们不可以忽视本次修法所展示的突破与进步。首先,以下三点不可以否定,也毋庸置疑。

  第一,这次修法体现了广泛参与、深入调研和倾听到了各方面各种声音。从启动修法到完成修法,历时近五年,立法机关、政府机构、研究院所、相关组织和广大民办学校,广泛参与。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专题研究,草案几上几下,不断修订与完善。

  第二,这次修法与原立法的目的一脉相承。这次修法就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教育的顶层制度设计、着力突破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或模糊问题、更好地落实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投入教育、有力促进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加快实现优质特色的高水平发展。

  第三,新法明确了我国民办教育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发展道路,允许开办营利性学校的同时,更加鼓励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并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教育公益性基本方向。

  从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内容看,以下五个方面实现了新的重要突破,体现了促进的精神、改革的勇气和进一步开放的新思维,也可以预见和期待新法对我国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长期利好促进作用。

  (一)实现了由全面禁止开办营利性学校到大部分领域允许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转变。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颁布实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修正案之前,我国法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营利性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之前,我国16万余所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以及数万计的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全部属于非营利性学校。本次民办教育新法放开了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教育领域开办营利性学校的限定。也就是,新法实施后,非学历培训教育、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领域均可以设立营利性的学校,这项改革着实迈出了一大步。

  (二)落实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用地优惠政策。原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学校用地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这种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实践操作中比较弹性。新法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这一优惠规定,明确具体,体现了平等政策,没有弹性的空间。虽然营利性学校的用地政策没有采纳“也应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声音,但是在用地优惠政策上,采取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组织有区别的政策,也应无可厚非。

责任编辑:林庭宇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