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微信、扣留压岁钱,爸妈这么做可以吗?
查微信、扣留压岁钱,爸妈这么做可以吗?
2016年09月01日 17:12:11 浏览量: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最近,一部名为《小别离》的电视剧吸引了大众的视线。
这部由黄磊、海清主演的电视剧,围绕中国式亲子关系,讲述了三个不同家庭有关孩子升学、留学、青春期的故事。剧中父母与青春期孩子间的各种矛盾、关系,让不少观众感同身受,如父母偷看子女的手机微信、严格管教子女、一心让子女出国留学,而子女对父母的这些举动表现抗拒等。
这些引发观众共鸣的焦点,如果从法律层面解读,哪些行为可能违法、哪些行为又合法合理呢?本周二晚7:30,本报微信公众号(zjfzbs)主办的“法治微沙龙”特别邀请杭州合欢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特邀讲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斯淑芳律师,就父母子女之间如何依法相待,上了一堂“微课”。本期《看法》栏目将“微课”内容整理刊出,方便大家阅读。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本报微信公众号,我们会定期推送大家关心的话题。如果您有想听的课程,也可在关注本报公众号后发微信给我们,我们将从中选择话题,邀请律师上课。
偷看微信 入侵子女隐私领地
《小别离》中,母亲童文洁对女儿朵朵分数的重视近乎痴狂。某次月考,朵朵考出历史最低,在补课老师的暗示下,童文洁和丈夫方圆怀疑女儿早恋,于是偷看女儿的手机微信,搜查女儿的房间。
“这样的剧情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斯淑芳律师说,不少家长估计都查看过子女的社交记录、日记,子女也表示反感。曾有媒体报道,2014年南京一派出所接到一名13岁孩子的报警,要求警察抓他爸爸,因为他爸爸偷看他的微信和QQ聊天记录,还删了他的一些好友,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这里的确涉及到隐私权问题。”斯淑芳律师说,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隐私权作出规定。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斯淑芳律师说,剧中父母偷看子女微信、短信的行为是不对的,但是否违法,首先要看微信、短信的内容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隐私;其次,这种行为的严重性是否构成违法。“父母偷看子女微信、短信,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关心,一般不构成违法。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只有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拆开或毁弃,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违法。”斯淑芳律师说,对于偷看微信、短信的父母,子女可以多和他们沟通,彼此信任才能构建良好关系。
“父母之命” 强扭的瓜不一定甜
《小别离》突出讲述了“留学生热潮”这一话题。方圆和童文洁、吴佳妮和老金,两对父母都因是否送女儿出国留学产生分歧,夫妻俩为此经常吵架。“学渣”张小宇学习成绩不理想,父母离异的他后来回到爸爸身边生活,与后妈发生争吵,老张就想干脆送张小宇出国留学。
“替子女作决定,这样的‘父母之命’估计很多人都碰到过。”斯淑芳律师说,特别是在一些人生的重大路口,比如学校的选择、未来职业的规划等,有些父母喜欢替子女作决定,而子女对此却未必领情。
斯淑芳律师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从电视剧来看,这几个家庭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作出送孩子出国留学这样重大的决定,事先都不曾听取孩子的意见。这几对父母都觉得自己所做的一切是为了子女,但他们却没有想过子女是否愿意去留学。从主观上看,父母是为了孩子能有一个更好的前途,然而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父母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吵架,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能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尊重孩子,把孩子当做一个独立的个体,才能真正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斯淑芳律师说,擅自决定的“父母之命”,最终结果可能是强扭的瓜不甜。
“封闭管控” 把握不好适得其反
《小别离》中,童文洁给朵朵报了个英语补习班。而朵朵在张小宇的介绍下,答应编写学校新年晚会舞台剧。为了排练,朵朵让金琴琴代其上补习班。他们的行为被父母发现后,受到严厉批评。父母们还定下制度:三户人家共同监管陪伴孩子,早上送,下午接,全程跟踪无缝对接,停止一切课外活动,并禁止与外界沟通。终于,朵朵受不了高压,独自乘公交车去了郊外而迷路。
“这几对父母的‘封闭管控’政策,不可谓不严格。”斯淑芳律师说,现实生活中,父母的严格管教不少人都亲身体验过。
斯淑芳律师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家长教育孩子无可厚非,但应当照顾孩子的感受,否则可能适得其反,甚至引发恶果。
斯淑芳律师举了个例子:2000年1月,金华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好学生”徐力杀母事件。当年17岁的徐力是高二学生,在同学和老师眼中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他的母亲一直对他严格要求,要求他每次期中、期末考试都要进班级前10名。一次徐力排在第18名,他母亲狠狠打了他一顿,并对喜欢踢足球的徐力说“以后再去踢足球,就把你的腿打断”。事发当天,徐力放学回家吃完饭后想看电视,母亲不让他看,并要求他期末考试一定要考进前10名。为此,母子再次争执起来,感到绝望的徐力最终拿起榔头,将母亲活活砸死。
“这是个极端个案,但却对家长敲响了警钟。”斯淑芳律师说,许多父母认为对孩子严管才是教育,总是试图让孩子按照父母的意愿行事,也把握不好管教的“火候”,所以常常在孩子身上下了很大功夫但效果欠佳。“其实,处在青春期的孩子自我意识很强,他们的成长需要宽松和谐的家庭氛围,父母一定不要过于严管。”
“挪用”红包 或侵犯孩子财产权
“亲子之间常见的矛盾,还有红包、压岁钱的处理问题。”斯淑芳律师说,这类问题的案例并不少见。
2008年,11岁的宁波男孩小武将父亲告上法院。小武说,他过年收到的1300元压岁钱都被父亲拿去了,他要了几次没要回来。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300元压岁钱归小武所有,由父亲以小武名义存入银行,存单由父亲保管,存单密码由母亲设置。在小武18周岁生日当天,父亲将存单交给小武。
2014年,乐清一对夫妻感情破裂申请离婚后,男子发现妻子将三子女的56万元压岁钱转到自己的账户上。同年12月,该男子以自己和三子女为原告起诉妻子,要求返还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2015年,乐清法院作出判决,妻子应该把钱还给三子女,并赔偿利息损失。
斯淑芳律师说,《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因此,压岁钱、红包属于赠与,其所有权属于受赠的子女。”斯淑芳律师说,父母虽然是监护人,但并不能擅自处理孩子的压岁钱、红包,否则构成侵权。即使父母要代孩子决定压岁钱的用途,用途也必须与孩子相关。“总之要避免一个误区,不要以为孩子的钱就是父母的钱,父母可以随意支配使用。”
责任编辑:朱丽娜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