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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反腐新常态

2014年11月20日 16:39:00 浏览量: 来源:《反腐败导刊》杂志 作者:朱诗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那么,全会之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会有什么新变化?规范制约公权重点应放在哪儿?如何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就这些问题,《反腐败导刊》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昭晖。

  如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记者:《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您认为该如何形成这样的机制?

  毛昭晖:反腐败国家立法内容自然体现为二方面:一是尽快将“惩治与预防腐败法”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启动反腐败国家大法的立法程序;二是尽快启动反腐败法典编纂,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化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从而为反腐败工作的法律适用提供方便。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的力度前所未有,反腐败的成果也非常显著,而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会有什么变化?

  毛昭晖:“依法治国”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的宏大远景要落地生根并非易事,故对中国反腐的影响将是渐进的。

  我理解将在以下三方面会有所变化:一是作为法治体系重要组成的反腐败党内法规更加严厉,在官场中,“为官不易”将常态化;二是随着司法改革渐入佳境,司法腐败的发案率大幅降低;三是法治与民主是一对孪生兄弟,随着法治完备,在法治体系中民主价值凸显,社会民主监督向反腐败体系的中心发展,社会民主监督主体价值日益凸显。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记者:《决定》首次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随后召开的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强调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请问两者该如何进行“有机衔接”?

  毛昭晖:党的四中全会强调:“党规严于国法”,“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就要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党内立法和国家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记者:《决定》提出,“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您认为目前在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之间如何更加有效地衔接?

  毛昭晖:要健全并严格执行依法处理、依纪审查各环节程序,完善有效发现、揭露、查处腐败问题机制。同时,要改进办案方式,加强纪检监察同司法、审计等机关协调配合,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能力。

  记者:《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而在十八大后的反腐浪潮中,我们也看到某些退休的官员也遭到调查,那么您认为保障这项制度落到实处的关键是什么?

  毛昭晖:我认为,问责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问责主体明确权威,建立以人大与党代会为启动问责的制度安排,运用不信任投票和罢免机制为主要问责方式,甚为重要。

  记者:《决定》提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您认为“其他财产性利益”该如何界定,这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在哪里?

  毛昭晖:可以说,在司法解释和实践中已经将贿赂犯罪对象扩大到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决定》就此问题的再次申明,并没有突破司法实践中的已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也没有难点。当然,立法引领意义在于启动了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的全面完善。下一阶段,必将进入惩治职务犯罪立法完善的高频期。我认为应当建立健全关于“腐败犯罪案件特殊诉讼程序”、“腐败行为经济罚和资格罚规则”、“腐败行为后果消除及损害赔偿”和“将无形的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范畴”以及“官员举报行贿犯罪作为法定义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反腐败也要兼顾时间和空间

  记者:您从事反腐研究多年,您认为在当前的中国,以法治来推进反腐,其中最大的难点,或者说需要突破转变的地方在哪里?

  毛昭晖:近两年来反腐败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以法治来推进反腐面临的最大挑战,无疑是如何使得反腐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并且落到实处,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新常态。

  记者:反腐说到底还是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制度的保障是一方面,而制度终需人去执行,所以人本身的观念也很重要,请问在这方面有什么好的办法?

  毛昭晖:没有其他好办法,唯有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当然,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加大对公职人员激励力度也很重要。

  记者:您认为,我国的反腐工作真正完成“标本兼治”,还需要多长的时间?

  毛昭晖:扁鹊有两兄长,针对不同的病人,他们的力量可以调度得开,长兄负责治未发之时,中兄治初发之际,扁鹊治濒危之刻,可以各干各的,兄弟之间没有矛盾。同样,反腐败也要兼顾时间和空间,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以治标为主,还是标本兼治,或为以治本为主,应当有所差异。当然,从全国看,应当对反腐败节点加以统筹规划,我个人认为,近期,仍然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为主旋律。此后,当探索“反腐败核心制度实现根本突破”策略,直至实现反腐败的“标本兼治”。

  ■人物名片

  毛昭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主要从事监督学理论和反腐败与廉政制度建设的研究以及相关教学工作。

责任编辑:徐曼丽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