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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酒后死亡陪酒官员该被撤职

2016年11月29日 15:50:52 浏览量: 来源:央广网 作者:胡建兵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河南汝南县一局长在一次8人聚餐时,饮酒后死亡。昨日河南省汝南县委宣传部及汝南县纪委证实此事,并发布了通报,通报称,汝南县食药监局局长雷明奎在聚餐时因饮酒过量死亡,参与聚餐的另外5名官员和2名司机均受到处分,其中3名官员被撤职。

  人死不能复生,逝者为大。汝南县食药监局局长雷明奎在聚餐时因饮酒过量死亡,本应该值得同情,不应该对死者再加以议论。但为了更多的官员从中吸取教训,不再让类似悲剧重演,禁不住想说几句。

  不管是这位酒后死亡的局长还是在一起用餐的其他几位官员,对中午禁酒和聚餐应该是十分清楚的,在“八项规定”等约束十分紧的情况下,还顶风作案,显然是没把中央的要求放在眼里,以为外出时没有管,别人也管不着。如此嚣张,让这样的人还在领导岗位上显然是不合适的。试想,如果这些人还保留职务,那么,他们一有机会就会大吃大喝,下面的人也会跟着学,那中央的规定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有人认为,那位局长喝酒是自己要喝的,没有人去灌他,与别人何干?确实,喝酒喝过量本身就是这位局长自己的问题,是这个人自控力太差。但作为党员干部,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帮助,相互约束,如果其中的一位官员提议中午聚餐,其他官员能相互提醒一下有关规定,相互劝说简单地吃个工作餐就算了,那就会避免这一悲剧的发生。即使在饮酒时,也劝一下对方,下午还有工作,或者要注意形象,恐怕也不至于出现过度饮酒死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不知道那几位官员用餐时有没有相互劝酒。如果劝酒,造成那位局长因喝酒过量而死亡,那劝酒敬酒者不只是撤职的问题了,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没有劝酒,但没有上前阻止这位局长酗酒,这种漠视的行为对于事件的最终不幸也有一定的纵容。因此,对那几位官员进行撤职处分一点不冤。

  局长酒后死亡,陪酒官员被撤职,给其他官员提了个醒。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应该把有关规定牢记在心,一旦得意忘形,结局肯定是不幸的。违规饮酒而死,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产生的“负能量”不可小觑,这些参与聚餐饮酒的官员被撤职是必须的。有关部门也应该借此契机,开展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坚决“反四风”,不让醉酒死亡的悲剧再次上演。

责任编辑:张磊 [网站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