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今在杭开庭

2019年05月21日 11:13:51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记者 钱祎 李灿

  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全省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中院开庭。杭州中院组成7人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

  【案情回顾】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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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30日晚22时许,两名男子在萧山北干山烈士陵园穿着带纳粹标志的军服自拍,并将照片发布在网络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查,在萧山烈士陵园身着仿纳粹德军制服拍照的是18岁男子李某和同事吴某,他们穿着订制的仿二战纳粹德军制服,在萧山北干山烈士陵园拍摄雪景,事后李某将拍摄发布在网络上,引起转发扩散。李某自称是军迷,穿军服拍照是为了“好玩”,吴某坦白对所穿军服并不知情。

  1月2日下午,萧山警方发布案情通报,将涉案人员抓获。李某因涉嫌寻绊滋事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月30日,杭州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4月4日,杭州中院受理由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的“被告李某、吴某侵害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杭州检察院审查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对烈士革命精神的诋毁亵渎,侵害烈士荣誉,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悉,这是自去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杭州公安处理的首起侮辱英烈案件、浙江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浙江法院受理的首例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条指引】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英烈保护法强调,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楼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