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意见 管控、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2017年07月12日 09:28:22 来源: 浙江发布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格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浙江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与化解的意见》。这几大关键词,了解具体举措。

  关键词1:强化风险管控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关系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坚持政府投资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划定财政支出责任红线和底线。

  关键词2:促进风险化解

  2020年前将债务率降低到警戒线以内

  严格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化债计划管理,督促落实化解债务风险举措,确保2020年前将债务率降低到警戒线以内;对不能按期完成化债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严格责任追究,并扣减相应的财政资金。

  规范设区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管理

  各设区市政府切实加强对所辖区政府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化解工作的指导,科学调整所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与所辖区之间的财力分配办法,规范设区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管理。因土地出让金分成办法不合理造成区级债务率超过警戒线的,省财政扣罚设区市财政资金用于增加所辖区财力。

  关键词3: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推进“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推进“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转型,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

  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对兼有公益性项目建设和商业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归并同类业务,转型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前期开发、城市运营、商业运营等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不得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履行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其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不得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其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不得将政府性资源分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行为直接或间接挂钩。

  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主动向债权人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关键词4:规范合作行为

  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合规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不得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诺对PPP项目投资或其产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回购和要约收购。

  关键词5:规范举债融资机制

  政府可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除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事业单位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关键词6:规范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关键词7:加强信息公开

  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县以上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种类、用途等内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PPP项目信息公开,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关键词8:集中开展清理整改

  各地、各部门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统计情况,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并在2017年7月31日前落实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关键词9:落实监督问责机制

  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问责力度。

  对各市、县(市、区)政府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承诺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追究决策者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

  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对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责任编辑: 楼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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