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纪法衔接规定如何理解

2018年12月24日 14:11:59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台州市椒江区纪委监委 林孜

  台州市椒江区纪委监委某案件审查调查组交流夜学

  主题:通过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讨论,加深理解,用以指导实践

  对象:台州市椒江区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党员干部

  方式:以党支部为单位,利用机关主题党日开展学习

  夜学记录:

  2018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对于新修订《条例》中纪法衔接的相关规定,该如何理解?台州市椒江区纪委监委开展了热烈的学习讨论。

  区监委副主任许训一:过去碰到许多明显属于违纪行为却找不到相应条款的情况,执纪效果大打折扣,不能体现纪严于法和党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次新修订条例解决了很多这方面的问题。同时,新修订条例结合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新修订条例实施后,将对8900多万名党员和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产生深远影响。

  区纪委办公室主任蒋斌:新修订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对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处于 “擦边球”灰色地带,没有处理依据,但新修订的条例针对此类违纪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更有利于遏制当前新的腐败变种,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压缩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释放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强烈信号。

  第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张健健:新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贯通作出了细致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如第27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有效实现了纪法衔接。

  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金云辉:新修订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关于利用职务之便和职务形成便利条件获取利益的禁止性规定,内容更加细化,使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同时,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真正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

  审理室主任王霄霄:新修订条例第20条规定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整合了原条例第19条部分内容和第20条的内容,同时又修改了一些情形,在违纪的主观方面扩大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适用的范围。该条款的修改,符合近年来执纪审查工作的实际,将有助于解决实践中涉案款物收缴难、量纪不平衡等问题,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和目的。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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