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补助款?处分!

2018年09月06日 09:00:03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王国伟 通讯员 苏旎

  “我不该在村民的补助款上面动歪脑筋,辜负了村民的信任,我接受组织对我的处理。”在谈到自己多年截留生态公益林补助款时,龙泉市西街街道牛头岭村第六村民小组组长梅小宝懊悔不已。

  2017年7月,龙泉市农村基层作风第六巡察组进驻牛头岭村,村民关于生态公益林补助款的问题反映强烈,引起了巡察组的注意。经核实,2004年至2015年期间,牛头岭村第一、三、六村民小组部分农户应实际发放公益林补助资金10984元。经商量为方便工作,这笔补助资金都打进了时任第六村民小组组长梅小宝的个人账户,一直由梅小宝保管。梅小宝将生态公益林补助款变成了他个人的“小金库”,只领取了其中3400元分给六组的一些村民,截留、侵吞了包括利息在内的7611.69元补助款。

  2017年9月4日,中共龙泉市西街街道党工委决定给予梅小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提醒:

  村民小组长是小组村民的代表,本应服务村民、带动村民致富。而这个最小“村官”却背弃了“村民代表为村民”的根本职责理念,心存贪欲、侥幸,将扶贫资金长期霸为私财,时间跨度更是长达12年之久,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只要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管官职“大小”,终将被严肃查处。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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