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为民”要不得

2018年08月22日 09:48:08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衢州市衢江区纪委监委 沈然

  “上级扶持资金只要没放进干部个人口袋,就没事吗?”日前,在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纪委组织召开的镇、村两级党员干部警示教育会上,该镇山外村原党支部书记杨建光用自己沉痛的教训给出了答案。

  2015年,杨建光从村民们手中流转了近400亩田地,当起了种粮大户。听说规模种粮有补贴,村里一些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农户找到杨建光,提出挂靠在他名下领取规模种粮补贴的要求。本着“为村民增收”的念头,杨建光答应了。每次种粮补贴到账,总是及时地把相关款项分别送到了这些村民手上。

  2017年10月,一封反映杨建光伪造流转合同骗取国家规模种粮补贴的信访件送到了莲花镇纪委,镇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查,杨建光于2015年、2016年利用其种粮大户身份,违规为俞某某等无申报资格的种粮户申报骗取补贴15023.5元;又以虚构土地流转事实方式,骗取规模种粮补贴4785.2元占为己有。最终,杨建光因虚报冒领规模种粮补贴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被全区通报。

  提醒:

  杨建光身为“领头雁”,却用错误的方式履行自己为民服务的职责,这样的“为民”便是畸形的为民,必将极大地损害党的公信力,影响群众的获得感。该案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纪法观念淡薄的问题。严防农村“微腐败”,既要加大对民生、扶贫等领域的监管力度,更要强化对基层党员干部党性党规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其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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