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攻自破的谎言

2018年07月31日 10:11:32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杭州市临安区纪委监委 谢云龙 韩艳微

  2017年10月,杭州市临安区纪委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太阳镇某村主任陈某挪用村集体资金自来水费预收款。调查人员找村报账员方某调查核实情况,方某对信访反映的挪用自来水费预收款问题矢口否认,声称钱款都放在村委财务室的保险箱里,调查人员便与其一同前往核实。一下车,方某径自走入一楼办公室,从中取出一包物品迅速放入宽松的衣服里。走到二楼财务室门口,惊慌之下钱掉了出来。

  原来,在调查组与其谈话后,方某趁人不备电话告知了陈某,让其临时筹钱放到一楼办公室里。结果,洒落一地的钱款让她的谎言不攻自破。最终,陈某、方某只好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

  经查,陈某在方某协助下于2016年10月挪用自来水费预收款15000元,方某某于2017年8月中旬挪用自来水费预收款6000元归个人使用,两人于2017年10月案发后才将挪用款退还。

  2017年11月,陈某、方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陈某和方某仍不收敛不收手。其问题根源在于党性修养不强、纪律规矩意识薄弱,拒腐防变的思想“螺丝”出现了松动。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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