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资金,动不得!

2018年04月17日 15:48:30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杜玲玲 通讯员 潘明

  “上任之初,我也想带着全村村民走上致富之路,真心实意为村里发展作出贡献,但是在村里项目多起来以后,我经不住诱惑,一次又一次拿了工程承包商的钱………”宁波市奉化区大堰镇蒋家山头村原党支部书记蒋小林对自己贪污受贿的事实深感后悔。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蒋小林在协助大堰镇人民政府实施“宁波市相对欠发达地区村庄整治建设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增石亭子、石栏杆、地面石工程造价的方式,套取国家扶贫资金计人民币3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还先后非法收受项目承建人王某某、董某某、田某某、姚某某和材料供应商王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元,并为他们在项目发包、工程款支付、建材采购等方面提供关照。

  2016年8月,经奉化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蒋小林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10月16日,奉化区监委将该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2日,奉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蒋小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4万元。

  提醒:

  村干部是落实扶贫工作的终端,是各类惠农政策和扶贫项目资金补助的“必经之路”。本案中,蒋小林因为各类扶贫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经手的多了,逐渐忘记了自己当选村支部书记的初心,最终选择贪婪堕落。随着扶贫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扶贫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为按时按质完成精准扶贫任务打通农村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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