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计“救命钱” 害人害己

2017年11月09日 16:26:22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朱诗意 通讯员 王文军

  2016年12月,建德市下涯镇马目村的游某豪想起之前为父亲游某富申请的医疗救助款迟迟没有音讯,就到下涯镇政府咨询,被告知医疗救助款早在半年前就被时任村委委员胡建文代领走了,游某豪便向下涯镇纪委反映了此事。

  经查,2016年4月,游某富申请的8000元民政医疗救助款(定活两便存单)下拨后,下涯镇政府民政办工作人员通知马目村分管民政工作的村委委员胡建文前来代领,并要求其转交给游某富。胡建文因个人经营资金比较紧张,想暂时使用该笔医疗救助款进行周转,待资金宽裕后再归还。事发后,胡建文如数归还了该笔医疗救助款。

  2017年9月4日,胡建文因违反群众纪律,被下涯镇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提醒:

  “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不能含糊,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但是有的基层干部依然纪律意识不强,不收敛、不收手,心存侥幸,挖空心思虚报冒领、克扣拖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既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也损害了党的形象。最终他们只能害人害己,被严肃查处。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责任编辑: 史健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