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学】如何理解监察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2018年12月24日 14:18:54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朱诗意 通讯员 田晶

  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第一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讨论监察法

  主题:以党支部为单元,支部会议为载体,加快加深对监察法重点条款的学习,为正确履行监察权开展反腐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对象: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街道纪工委全体干部

  方式:党支部会议学习讨论

  时间:2018年6月

  夜学记录: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从条文上看,这三项职责既有关联、又有区别。就此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干部们以党支部为单元展开讨论。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毛明秀:反腐败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因此监察权的配置也具有系统性。监察权首先强调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督是监委的首要职责,通过监督来防患于未然;而对于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监委不仅要依法调查,还要根据不同结果作出不同处置,包括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提出监察建议等,这就是所谓的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切实保护好整片森林。所以,在我看来监察权的特点是监督全面化、调查规范化、处置多元化。

  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周洁:“监察全覆盖”不仅体现在监督对象上,也体现在监督内容上。我们不但要就履职用权、廉洁奉公开展监督,还要对道德操守情况开展监督。这无疑体现出“严管就是厚爱”,只有这样才能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谢岚:监察法授予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违法行为的权力,这符合“抓早抓小”的要求。另外,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调查权还有可能针对非公职人员,例如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正因此,监察法用了大量篇幅来规范调查权,防止权力滥用。

  宣传教育室副主任田晶:把“廉政教育”写进如此重要的法律,这在我国立法上还属首次,也是对古代法律思想“反对不教而诛”的传承。将来纪委监委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仅是一项党务工作,也是一项法定职权,具有法律效力。

  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干部王卓俊:处置的方式包括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监察法这一规定是个亮点。此前,党纪上有“一岗双责”的规定,对非党员就难以适用。现在“一岗双责”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了全体领导干部,是实现“监察全覆盖”的重要抓手。

  南星街道纪工委书记童邵恩:监督、调查、处置与“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一定的对应关系。通过严肃调查惩处腐败分子,形成不敢腐的震慑;通过问责、监察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扎紧不能腐的笼子;通过各种常态化的监督和廉政教育,筑牢不想腐的堤坝。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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