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廉洁履职15条,对照学习!

2018年07月12日 17:15:00 来源: 作者: 杜玲玲

  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重点在农村。

  小编注意到,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月发布的通报中,村干部被查处的比例较高。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初,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7.8万人。

  如何规范村干部行为,防止村社腐败?近日,宁波市出台《宁波市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办法(试行)》,为村干部廉洁履职划出了“硬杠杠”,获中央纪委点赞!

  村干部究竟有哪些红线?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组织管理行为规范


  1.村干部应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镇(乡)党代表和人大代表选举纪律和要求,落实村民(成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准有下列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在选举过程中,拉票贿选、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造谣、诬告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成员)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等拉帮结派、结党营私,或者借助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擅自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或者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干扰换届工作。


  2.村干部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提名建议、会议讨论、表决公示等程序任(聘)用村级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村干部任职和工作回避制度。不准有下列行为:

  村级组织成员之间、村级组织成员与本村(任)聘用的村级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直系亲属、近亲属及姻亲属关系;

  违反任职回避制度,出任或者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成员;

  未经村三委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决议,或者未报上级部门批准,擅自任(聘)用村级工作人员。


  3. 在村党组织发展党员过程中,村干部应根据组织原则和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要求,依照《党章》规定程序开展发展党员工作。不准有下列行为:

  违反党员发展程序和民主推选等规定,凭关系亲疏违规发展党员,或者利用党员发展之机扩大宗族、宗派势力;

  出于维护自身地位和宗族、宗派利益目的,或者个人矛盾等原因,拒绝、阻挠农村优秀分子入党及党员组织关系的正常迁转。


   二、村务管理行为规范


  4. 村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法规政策,积极引导村民(成员)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科学合理管理、使用土地。不准有下列行为:

  违法违规调整收回承包地,强迫村民(成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村民宅基地;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集体土地的征用、流转、整理等补偿资金;

  在配合农村宅基地审批、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过程中收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纵容、默许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土地或者违法搭建,或者拒不依法整改、拆除。


  5.村干部应遵守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在支持配合征迁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程序、依法征迁。不准有下列行为:

  采取非法方式进行强制拆迁;

  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出具虚增面积、随意分户等虚假证明,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6.村干部应自觉执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处置管理要求,按规定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和管理村级财物。不准有下列行为: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收入等情况;

  对矿产、山林等村集体自然资源的使用监管不力,发现问题不报告、不纠正,甚至为他人破坏、占用、偷盗等非法行为提供便利;

  擅自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违规干预、插手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事项,在集体资产资源流转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销,套取、截留、挪用集体资金设立“账外账”,对集体应收账款失管放任,或者擅自对无法收回的集体欠款进行账务处理;

  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


  7.村干部应认真执行国家以及本地区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村级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未经招投标,擅自对外发包依法必须招标的村集体工程项目、政府性项目,或者将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采取隐瞒项目规模、刻意肢解工程、分解发包工程或者分段实施等方式规避招标;

  在招标过程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职权或者纵容、默许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为他人中标提供便利和扫清障碍;

  利用职权或者以他人名义参与工程分包、转包,利用推销商品、介绍业务、推荐施工队伍等方式,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或者唆使他人干扰工程项目建设,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


  8. 村干部应认真落实低保(五保)申请、救灾救济款物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救助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和党内关爱基金申请等民生领域相关政策,按规定执行资金申请及发放工作程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取消、伪造、变更资金发放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

  在民生领域管理或者服务事项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民生领域资金;

  对民生领域资金申请对象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和公示,对多领或者冒领补助、帮扶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议事决策行为规范

  9.村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工作程序,对涉及村民(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准有下列行为:

  违反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村级重大事项;

  议事不按规程,事先准备不充分,或者临时动议、仓促上会、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情况;

  利用职权或者宗教、宗族、宗派势力等,干扰议事程序或者操纵议事决策人员,致使议事程序流于形式,正确决策意见难以形成;

  不落实“村民说事”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或者打压村民(成员)议事、说事积极性。


  10.村干部应深化农村基层党务、村务、财务(以下简称“三务”)事项公开。不准有下列行为:

  未按规定程序公开农村“三务”;

  公开农村“三务”不及时、不全面,公开过程或者内容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四、社会秩序管理行为规范

  11.村干部应遵守国家信访政策,主动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不准有下列行为:

  煽动、组织、胁迫、操纵他人上访,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者以信访名义借机敛财;

  对村民(成员)反映的合理诉求久拖不决、处置不当,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村内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以侮辱、威胁、殴打等非法方式对待信访人员。


  12. 村干部应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村级组织团结。不准有下列行为:

  在班子内部互相拆台,闹无原则矛盾,削弱村级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发表、传播不实言论或者恶意造谣影响社会稳定;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参与宗教、宗族、宗派纷争或者默许其聚众闹事;

  对村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邪教活动,以及本村村民(成员)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


  五、勤政廉洁行为规范

  13. 村干部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加强作风建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准有下列行为:

  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和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拒不执行,或者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在各项村级事务管理、服务工作中,采用故意刁难、借机吃拿卡要等方式,侵害村民(成员)利益,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滞后拖拉等方式消极应付村民(成员)需求;

  对发现侵害村民(成员)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纠正处理。


  14.村干部应秉公用权,清正廉洁,自觉抵制奢靡之风、享乐主义。不准有下列行为:

  违规收受包括以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赠送的礼金,以及礼品和其他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以商务接待为名变相公款吃喝或者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参观、学习、考察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或者在村集体账务中报销应由本人及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村集体和村民(成员)利益的行为。


  15.村干部应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村民(成员)监督,做到权为民所用、用权受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阻挠、干扰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监督工作;

  阻挠、干扰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村级工程项目专项审计、村级自然资源审计及其他审计事项;

  阻挠、干扰村民(成员)依法行使询问、质询、罢免等监督权利;

  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感谢宁波市纪委市监委提供素材)

责任编辑: 杜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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